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19
【字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3年3月19日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普及燃气,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设施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和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市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纳入城乡规划。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燃气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术规范,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环境景观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除跨区域输气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间的燃气管道不得交叉铺设。
  第九条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能与燃气、安全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储配站安装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