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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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4号楼20层、25层01、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锦,*,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问,*,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梁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青岛颜品蔬菜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文阳路696号蔬菜批发市场B区B1-23号。
法定代表人:梁艳。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文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艳偿还截至2022年4月22日的借款本金68115.91元、利息3613.85元、逾期罚息971.4元,以及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青岛颜品蔬菜批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鲁xx号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被告梁艳为购车与原告签署《个人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5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13.88%;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对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违约情形、逾期罚息、收款手续费、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期限及抵押权实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购买了车辆,车牌号鲁xx,并办理了抵押权人为原告的抵押登记手续,车辆登记在青岛颜品蔬菜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颜品公司)名下,青岛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梁艳。二被告签订《贷款机动车所有权确认函》,约定车辆登记在名义登记人青岛颜品公司名下,在梁艳违反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原告需要收回或处置贷款车辆的情形下,青岛颜品公司承诺无条件配合原告收回或处置贷款车辆,以及办理贷款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此后,被告梁艳出现逾期还款,截至2022年4月22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68115.91元、利息3613.85元、逾期罚息971.4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均有合同依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4月22日借款本金68115.91元、利息3613.85元、逾期罚息971.4元,并支付自2022
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68115.9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青岛颜品蔬菜批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x号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76元,由被告梁艳、青岛颜品蔬菜批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黄雪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东风标致是哪国的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