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哈尔滨汽车
【公布日期】2000.09.25
【字 号】黑价联字[2000]39号
【施行日期】200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
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0]39号 2000年9月25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减轻出租车行业的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额以现行标准为基础下调30%。养路费征收的其他规定仍按黑交财(1996)13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