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30
【字 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6年3月30日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每年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管辖的道路、桥梁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
  第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
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对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完善交通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哈尔滨汽车  第十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