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8.16
∙【字 号】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13号令
∙【施行日期】1997.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13号令 1997年8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站前地区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火车站站前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火车站、哈尔滨东站站前地区管理。
第三条 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东起颐园街铁路医院围墙外体,西至海关街西侧建筑红线,南起龙运宾馆、龙门大厦建筑红线,北至哈尔滨火车站主楼建筑红线。
哈尔滨东站地区范围:东起车站候车室门前以西,南起火车头街通勤口向南延伸200米至三铁地区安装托运队门前,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南200米至三铁房产段,南棵头道街
从桦树街街口向南200米至三铁医院,西起桦树街至南直路口,北起火车头街向北至三铁工务段门前拐至水利胡同,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北至东直路,北棵头道街从桦树街街口向北至东直路。
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太平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太区人民政府设置的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前管理机构)负责站前地区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站前管理机构负责依法规定的本部门权限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站前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站前地区临街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六条 站前地区沿街建筑物立面,牌匾的装饰面积、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哈尔滨汽车 站前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部改建或者在临街建筑物、设施上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的,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站前地区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的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道路的,应当经站前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站前的地区的绿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绿地的,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在站前地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管理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卫生;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二条 在站前地区设立公共客运站点,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允许进入站前地区的车辆,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公共电汽车、附线小公共汽车、通勤捎客车,不准停车超时等客。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在站前地区提供乘用服务时,应当在指定部位停放,依次排队等候乘客,不准在指定部位以外停放候客。
第十五条 站前地区内单位、居民和进入站前地区内的行人,必须保护站前地区内的各类设施、花草树木和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向绿地内倾倒冰雪。
第十六条 在站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短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违反经营,牟取暴利;
(三)欺诈顾客,野蛮拉客。
第十七条 宾馆、旅店需要接待出站旅客住宿的,应当由旅客介绍处登记统一介绍,不准自行在站前地区接待出站旅客住店(接待会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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