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02
【字 号】哈政综[2013]14号
【施行日期】2013.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哈政综〔2013〕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防校车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营管理,完善校车运营模式,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校车有序运营,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区、县(市)级以上政府的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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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持学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生数量及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区、县(市)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坚持公共交通积极为学生提供交通便利的原则。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四)坚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校车服务,鼓励和支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采取延长公交线路和运行时间、增设公交站点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三、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校车是指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校车审批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校车审批流程办理手续。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对未运载学生上路行驶的校车,禁止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对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禁止提供校车服务。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管部门。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二)加强在用车辆管理
  1.全面排查清理在用接送学生车辆。各级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正在
运营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对照《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底数。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和校车标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学生上下学的安全乘车问题。
  2.做好在用车辆过渡期管理工作。针对政府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存在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坚持疏堵兼治,综合整治,确保过渡期学生乘坐校车安全。配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过渡期内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载客汽车的管理,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和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现象。对使用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依法严格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不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未指派专人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正停靠上下学生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3.对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非专用校车的使用,在过渡期内,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过渡期后,必须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有条件的区、县(市)应尽快更换为专用校车。
  五、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
  1.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3.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4.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
  5.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2.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和校车驾驶人审验工作。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建立校车及校车驾驶人信息档案。
  3.负责校车标牌、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的发放、回收工作。
  4.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5.维护校车行驶路段的道路交通秩序。
  6.加强校车通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7.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三)交通运输部门
  1.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结合学校网点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针对农村交通不便的实际,适当延长公共交通运输线路。
  2.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
  3.组织校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4.定期对校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价和二级维护,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5.负责校车行驶公路路段的维修养护,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识。
  6.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个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