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参考答案:
1、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李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陈某订立合同时,未经张某同意,即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无效合同。而且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中明确说了如果受让物属于应当登记的,则需要登记。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
3、房子归王某。
陈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则装修的费用对于王某来说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王某应当返还装备费用给陈某。
李某应当将陈某先前付的费用返还陈某
刑事案例1
案例一
在办理交税手续前,李干文窃取司机的行驶证,用事先准备好的消字灵,将行驶证上的证号02165涂改为02374,交税后又恢复原号,企图作案后逃避追查。11月8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李干文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殿城骗下车,自已也随之下车,把赵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前。李谎称去叫司机一起吃饭,离开赵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殿城发现,赵当即疾呼停车,车未停。李干文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某区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已有。计有牛皮420张、苹果589斤、茶叶48斤、电热褥4条、麻袋8条,价值共合人民币47110余元。随后,李干文销售部分脏物,获款4080元。案发后,赃款脏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问:
1.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
2.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罪?
3.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夺罪?
汽车之家2019最新报价大全4.李干文的行为在哪些情况下可转换为抢劫罪?
案例二
曲某与其兄合伙开办木器厂,经营3年,曲某分得钱物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曲某认为分配不公,曾发生过纠纷,对其兄嫂不满。1998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曲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破窗进入其兄嫂家中,用了约一个小时的时间将保险拒撬开,盗走人民币48700元和价值1.3万余元的金饰品,对放在保险柜中存有数万元的存折则没有拿走。作案后,曲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的工具扔给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曲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脏物全部退回。问:
1.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如何处理?
2.如果曲某在保险柜中看到有国家二级文物3件,其中有宋代瓷卧牛砚滴1件;三级文物唐
代三彩瓷炉1件,就将其盗出,其中唐代三彩在路上不慎摔碎,则对曲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又应如何处理?
3.如果曲某在保险柜中看到只有白粉,就顺手带上,回家秤竟有100克,则对曲某的行为应如何惩处?
4.如果曲某只从其兄保险柜里拿走股票存折(内存某股票2000股),折合人民币3万元及一张股东代码卡、身份证,案发时,股票尚未发售,则应如何认定曲某的行为?
5.如果曲某只从其兄的保险柜里拿走一张信用卡,并用这张信用卡支取了5000元钱,则对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如果信用卡未使用,又应如何认定?
案例三
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8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9月28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
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9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当乔甲又于1999年6月10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寻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
案例四
被告人海某,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中学生。被告人于1995年4月6日中午12点30分,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骑到市郊东坝乡时,因下坡车速较快,把同方向行走的池某(男,58岁)右脚的右外踝关节撞伤。被告人海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时,又将池某压倒在身下。当时被告人立即抱扶池某,因抱不动,便迅速跑到卫生院呼救。但因池某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15分死亡。(注:行为时发生在新刑法生效前,但不影响认定)
问:1.对被告人海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假如被告人海某是1979年3月20日出生的,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五
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人员送礼6千元。在国外,宋某赴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倒塌,损失4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正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房亲戚家暂避。行前金某交宋某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凭据带走。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是劳改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某闻言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覃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到宁某,不必覃动手。覃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覃3万元,打发覃上路。覃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至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了宋某。返回后谎称事毕,各从金某处得“赏金”一万元。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问: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也请说明理由。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六
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
(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
案例七
被告人:刘某,男,30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无职业,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桥东里外贸楼62号。199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6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景某,男,25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原系秦皇岛市第二运输公司汽车一队司机,住秦皇岛海港区东光里56号。1995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8年7月解除劳动教养,2000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2000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到被告人景某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山海关牌香烟1150条,在倒卖时被某工商行政管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刘某尚未卖出的假山海关
牌香烟300条、赃款14500元以及运烟的汽车扣押,并1万元,责令刘某于月底前交清。刘某拒交,并与景某预谋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开回来。同年9月24日晚12时许,刘某携带尖刀、手拷与景某一起进入某工商行政管理所院内。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二人经商量,遂由景某负责给被扣汽车加油并注意周围动静,刘某从被扣押的汽车内拿出斧子、手电筒直奔二楼所长办公室要大门钥匙。值班的副所长张某被惊醒,当即起身,刘某见状便大叫:“别动,扒下,把脸蒙上。”这时,张某趁机抓起被子朝刘某捂去,刘某挥斧将被子刮破,砍在办公桌上,张与刘边搏斗边呼喊,致张某轻微伤。刘见势不好,扔下斧头下楼和景某一起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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