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鹏之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源街D-15号(2门)。
法定代表人:杨尊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洪伟,*,1966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沈阳鹏之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之润汽车公司”)、被上诉人郑洪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之润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及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审法院判决解除上诉人鹏之润汽车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洪伟之间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和《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是不正确的,上诉人认为郑洪伟作为合同的违约方,在不存在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该判决违反了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解除合同后双方互付的返还义务是错误的,对于合同守约方即上诉人一方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该判决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应当予以撤销;其次,原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中所体现的上诉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鹏之润汽车公司未提出过解除《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和《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的申请,只在庭审中说过如果被上诉人愿意给钱可以解除合同,但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该项事实有原审起诉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是无需争议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当解除《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和《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其基于错误事实进行判决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再次,关于判决中认定的车辆使用天数情况,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真实使用时间应当为167天,原审法院认定为4.5个月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郑洪伟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汽车0首付鹏之润汽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6月22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以及《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8080元;请求被告偿还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9日使用车辆期间共44天,月供6441.16元,违约金966元,两项合计7407.16元;请求被告偿还违章钱1300元;充电桩、安装工时辅材共计3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因营运手续不全被扣5000元(车牌号码辽A×××**,所有人为沈阳鹏之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上两项合计45287.16元;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郑洪伟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和《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营运损失12000元(300元40天,从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2月9日止);并返还车辆保险费7626.7元(11440年:128),首付款9800元,手续费2000元,上牌费400元,已支付车款17568元,共计49394.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2日,沈阳鹏之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出借人(甲方),
郑洪伟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本人购买新车的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买车后乙方自愿加入沈阳鹏之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未还完之前不得私自退出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130000元,利息金额:三年利息共计2808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每月还款金额:人民币4392元,每月还款日期为25号,提前3日还款,本借款按月偿还,时间为每个月30日前。同日,沈阳鹏之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郑洪伟作为乙方,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选购车型:东风风神E70纯电动汽车,将全款自有车辆以甲方名称上户的东风壹辆挂靠甲方经营,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产权属乙方所有,车牌照、运营手续属甲方所有。乙方自有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乙方以及乙方雇用人员应遵纪守法,如在行驶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违章违纪行为、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参加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座位险为每座10万元,保险事宜由甲方统一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不得脱保、漏保,保险逾期不交,甲方有权利监管车辆扣车。甲方保证期间不收取乙方管理费用。(车辆使用期间
根据政府要求2年内办理道路运输证)。甲方保证给乙方开具滴滴后台,乙方每接一单滴滴单,甲方给予奖励1元/单,奖励期为30天。上述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违约责任处理: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违约:①违反甲方相关、安全规定,拒不整改的;②挂靠期间,私自转让车辆、转让牌、证;③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④不按规定日期还车贷,每月还车贷日期25。2、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欠款项,并按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第十二条约定:合同解除:如解除合同乙方自行负担解除合同所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甲方须协助乙方将挂靠车辆提档过户或下线,甲方同时收回牌照及运营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后因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郑洪伟作为原告,将沈阳鹏之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以合同签订后自2019年10月31日起,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接到滴滴平台的派单,但被告始终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连接滴滴后台,使原告一直无法运营网约车而购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起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首付款9800元、车辆保险费11440元、手续费2000元、上牌费400、已支付车款17568元(以上费用共计41208元);2.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2020年8月29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载明:“……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