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峰、孙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5 
【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29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涛郑华章于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海峰;孙海军;孙明亚 
【当事人】徐海峰孙海军孙明亚 
【当事人-个人】徐海峰孙海军孙明亚 
【代理律师/律所】张启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启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启强宋佩峰 
【代理律所】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徐海峰 
【被告】孙海军;孙明亚 
【本院观点】徐海峰提交的上述证据主要证明其购置鲁FB××××车辆时支付的各项费用情况,孙海军一审时亦称案涉借款系累计形成的,借条是在经过徐海峰和孙明亚核对金额后
徐海峰事后补写的,因此徐海峰将借款如何支配使用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徐海峰欠付孙海军的借款金额如何确定。一审时孙海军提交的孙明亚与徐海峰的两次通话录音中徐海峰对欠付孙海军的借款金额并无异议,只是表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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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2: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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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峰、孙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0民终29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明亚。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海峰因与被上诉人孙海军及原审被告孙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海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徐海峰借款1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一、2019年6月1日徐海峰为孙海军出具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孙海军人民币拾捌万元正(¥180000.00)用于购买工程车(鲁F
B××××)”,但徐海峰购买该车辆共花费147375元,与徐海峰向孙海军借款18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事实不符。孙明亚为此购车仅支付61068元,孙海军及孙明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支付剩余购车款86307元,故徐海峰对购车款86307元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徐海峰购买工程车总价格为349500元,贷款279600元,首付69900元(2019年5月3日徐海峰支付购车定金40000元后转为首付款),另外加上2019年6月4日实际支付担保费8388元、贷款保证金13980元、产权转移费2000元、安装GPS3800元、贷款手续费1000元、贷款押金1000元,共计101068元,扣除2019年5月3日徐海峰自行支付的购车定金40000元,孙明亚支付61068元。另外,2019年6月4日徐海峰支付车辆保险费15378元,6月12日支付车辆购置税30929元。孙明亚仅能提供转账61068元的证据,对于支付购车定金、保险费及车辆购置税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由其支付。该三笔款项实际均是由徐海峰利用自己的存款和向亲戚借款支付,故徐海峰对购车款86307元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二、即使法院认定徐海峰向孙海军借款18万元,但是徐海峰购买该车辆共计花费147375元,对于超出部分32625元孙海军和孙明亚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给付徐海峰,因此徐海峰对该32625元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三、2019年4月份徐海峰与孙明亚经人介绍认识,徐海峰支付购车定金40000元时孙海军尚在韩国打工(孙海军的出国护照可以证实),因此不可能如孙海军所述180000元
借款存在孙明亚账户中用于徐海峰支付购车定金。另外孙海军及孙明亚庭审中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孙海军将借款180000元存在孙明亚账户上。综上所述,徐海峰认为孙海军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将180000元借款存在孙明亚帐户上,孙明亚除了提供支付购车款61068元之外无任何证据证实其支付了剩余购车款,故徐海峰认为仅应承担61068元的债务,对超出该部分的债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孙海军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徐海峰上诉请求。理由:孙海军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徐海峰偿还借款180000元,而非要求其偿还垫付购车款180000元,孙海军仅需提供证明借款事实和金额存在的证据,一审时提交的借据和徐海峰与孙明亚多次谈话录音均可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录音中徐海峰承认婚前欠付几十万债务。孙海军虽然在韩国打工,但并不影响将打工收入存至孙明亚名下。
     孙明亚述称,一审判决正确。
原告诉称     孙海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徐海峰偿还借款180000元,并以1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徐海峰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明亚系孙海军之女,2020年5月20日孙明亚与徐海峰结婚。徐海峰于2021年8月18日起诉与孙明亚离婚,当日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和好。
     徐海峰于2019年6月1日向孙海军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孙海军人民币现金拾捌万元正(¥180000.00)用于购买工程车(鲁FB××××)”。孙海军提供2021年7月16日和2021年8月9日孙明亚与徐海峰的电话录音2份,证实徐海峰承认向孙海军借款180000元。徐海峰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录音进行了剪辑,但不申请进行鉴定,且称孙明亚是在其醉酒状态下诱导其进行的录音,不具备证明力。徐海峰虽然认为该录音进行了剪辑,但不申请进行鉴定,因此一审法院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予以确认。徐海峰称是在其醉酒状态下被孙明亚诱导进行的录音,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录音中徐海峰语言表达正常、思维清晰,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孙海军称,借条是经二被告对借款金额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根据借款发生的初始时间进行补签的。徐海峰购买案涉车辆时,徐海峰与孙明亚处于谈婚论嫁的时期,因此由孙明亚直接利用孙海军存在她名下的存款支付了购车首付款、担保费、产权转移费、贷款保证金等款共计61068元,并提供银行交易明细、收
款收据予以证实。徐海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银行交易明细只能证明孙明亚支付了款项61068元,与本案无关;收款收据中的交款单位明确写明是徐海峰,可以证明是徐海峰向威海弘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关于案涉车辆的款项来源,徐海峰称是向朋友借款,具体借款情况记不清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海军与徐海峰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在孙明亚与徐海峰于2021年7月16日的通话录音中,孙明亚:“现在就是你挪用我的信用卡16万、高阳那借给你弄车1万、我的两张信用卡2.6万,你该俺爸18万,这是你欠我的总数还有没有别的异议?”徐海峰:“没有么”孙明亚:“18万6加上18万是36万6,这是你该我的”,徐海峰:“嗯”。孙明亚:“都捋清楚了,33万5,么时候给?”徐海峰:“最近肯定没有钱”。从孙明亚与徐海峰的对话中,可以证实徐海峰欠孙海军18万元。结合徐海峰于2019年6月1日向孙海军出具借条以及孙明亚代徐海峰支付了购车首付款、担保费、产权转移费、贷款保证金等61068元,一审法院认定孙海军与徐海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贷金额为1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