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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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十堰安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熊家湾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总经理。
十堰汽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菂,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陆驰汽车零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83Q。
法定代表人:江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杰鼎油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929X6。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十堰安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陆驰汽车零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杰鼎油缸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安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鉴定,扣减审限63天。原告十堰安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安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安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十堰安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晓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小军
书 记 员 杨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