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鄂03民终1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纪和张妍张静
【审理法官】耿纪和张妍张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罗曼
【当事人】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罗曼
【当事人-个人】罗曼
【当事人-公司】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罗曼
【权责关键词】开庭审理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19:19:34
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罗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十堰汽车
(2021)鄂03民终1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曼。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曼
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据上诉人格瑞公司在一审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中国邮政EMS于2021年1月18日以当事人电话拒接退回。2021年1月18日,本院按上诉人格瑞公司在上诉状中所载电话与自称系格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吕姓女士取得联系,再次告知其开庭时间及地点以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该女士表示已经记下来,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本院开庭审理时,上诉人格瑞公司仍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十堰格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耿纪和
审判员 张 妍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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