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黔06民终9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永佳张红芳芦化莉
【审理法官】何永佳张红芳芦化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小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戴仙菊;敖有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贵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王二杰;河南省长葛市航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小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戴仙菊敖有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贵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王二杰河南省长葛市航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小霞戴仙菊敖有喜王二杰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贵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南省长葛市航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蓉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李文平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谭森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张洋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唐军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蓉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李文平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谭森贵州黔东律师
事务所张洋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唐军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蓉李文平谭森张洋唐军
【代理律所】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十堰汽车
【原告】张小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被告】戴仙菊;敖有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反证新证据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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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一)张小霞应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是多少。为能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各受害人的损失,有效分配保险赔偿款,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将张小霞在诉讼中未主张的医疗费一并计入应获得的赔偿款中。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张小霞的医疗费用为21188.4元,与其在一审主张的各项费用25154元,共计46342.4元,本院予以确认。车上人员险平安财保江门公司已支付,故此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应由哪些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何承担。1.安江高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低温恶劣天气,安江高速在高速沿线作出了“道路结冰、减速慢行"的交通安全警示,并联合高速交警、高速路政等部门进行日常抗凝保畅,在重点路段安排专人值守,以确保道路通畅。且安江高速根据路况情在全线进行预防性撒盐除冰作业,并提供清扫记录、巡查记录等证据佐证,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安江高速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安江高速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对安江高速不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正确,上诉人张小霞认为安江高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本案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根据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石阡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钱明权及戴仙菊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二杰、张小霞、秦志会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交通事
故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据"的规定,结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认定(钱军应获得总赔偿款为707737.5元,黄福、秦礼付、王永树应获得赔偿款为773603.8元)及涉案车辆的投保情况,本院综合确定由平安财保十堰公司、人民财保许昌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赔付张小霞各项损失23171.2元,鉴于平安财保十堰公司已超额支付赔偿款,为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人民财保许昌公司应付张小霞的赔偿款23171.2元直接支付给平安财保十堰公司,张小霞应当返还平安财保十堰公司62476.2元,至于张小霞自称收到钱明权的丧葬费,因陈述无准确具体金额,也无相关证据印证,且在钱军起诉的案件中并未认定钱军收到丧葬费,故对此理由本院不予认可。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张小霞应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是多少。2.本案应由哪些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何承担。 (一)张小霞应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是多少。为能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各受害人的损失,有效分配保险赔偿款,减轻当事人
诉累,本院将张小霞在诉讼中未主张的医疗费一并计入应获得的赔偿款中。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张小霞的医疗费用为21188.4元,与其在一审主张的各项费用25154元,共计46342.4元,本院予以确认。车上人员险平安财保江门公司已支付,故此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应由哪些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何承担。1.安江高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低温恶劣天气,安江高速在高速沿线作出了“道路结冰、减速慢行"的交通安全警示,并联合高速交警、高速路政等部门进行日常抗凝保畅,在重点路段安排专人值守,以确保道路通畅。且安江高速根据路况情在全线进行预防性撒盐除冰作业,并提供清扫记录、巡查记录等证据佐证,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安江高速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安江高速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对安江高速不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正确,上诉人张小霞认为安江高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本案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根据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石阡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钱明权及戴仙菊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二杰、张小霞、秦志会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据"的规定,结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认定(钱军应获得总赔偿款为707737.5元,黄福、秦礼付、王永树应获得赔偿款为773603.8元)及涉案车辆的投保情况,本院综合确定由平安财保十堰公司、人民财保许昌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赔付张小霞各项损失23171.2元,鉴于平安财保十堰公司已超额支付赔偿款,为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人民财保许昌公司应付张小霞的赔偿款23171.2元直接支付给平安财保十堰公司,张小霞应当返还平安财保十堰公司62476.2元,至于张小霞自称收到钱明权的丧葬费,因陈述无准确具体金额,也无相关证据印证,且在钱军起诉的案件中并未认定钱军收到丧葬费,故对此理由本院不予认可。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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