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豫12民终16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琼李红英沈慧玲
【审理法官】杨琼李红英沈慧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宋宪宝;张再洋;长春市博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宋宪宝张再洋长春市博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宪宝张再洋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长春市博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被告】宋宪宝;张再洋;长春市博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16:2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宋宪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民终16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显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宪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再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博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公路南、兴顺路东力旺格林春天某某某某房
法定代表人:郑慧泽,系该公司经理。十堰汽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陈红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宪宝、张再洋、长春市博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
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红英
审判员 沈慧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欢欢
书记员牛晓俞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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