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CQC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工作。(汽车租赁行业可参照执行)
2.引用文件
3.定义
3.1租赁:租赁就是“传统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3.2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指企业之间较长期的动产租赁。租赁对象主要是资本货物,包括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建筑机械、医疗器械、飞机船舶,直至各种大型成套设备和设施等。
3.3租赁贸易出租人一般为准金融机构,即附属于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的租赁公司,也有专业租赁公司或生产制造商兼营自己产品的租赁业务
3.4租赁贸易承租人通常为生产或服务企业。租赁贸易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承租人则按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取得的是使用权。
3.5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3.6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
保养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3.7正式租赁是指一项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能真正享受租赁税收优惠待遇的租赁交易。
3.8租售或租买是一种将租赁与购买或销售结合的创新租赁交易。
3.9租购式租赁是非正式租赁和有条件的销售租赁。它是指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可以名义价留购设备并获得所有权的租赁交易。
3.10直接租赁是指一项由出租人独自承担购买出租设备全部资金的租赁交易。
3.11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
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4.产品/服务范围、特点与专业代码
4.1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专业代码:32.09
4.2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包括: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
汽车油表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起重机)、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等机械设备和模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脚手架钢管、
扣件等施工机具、空气压缩机、柴油发电机、100t及以上千斤顶、等施工机械设备;
汽车租赁包括:出租车、旅游车租赁等。
4.3主要顾客:承租企业或个人。
5.业务/服务流程
5.1租赁业务的基本概念
1、租借服务——传统租赁(短期的设备出租、各种期限的不动产出租)是一种出租服务。
2、经营租赁——基于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分类,一种融资租赁交易的新型业态。是一种以物为载体的中长期的投融资业务。
3、融资租赁——现代租赁,租赁物购买选择权与付款义务相分离的租赁交易形式。实际是银行信贷业务和分期付款业务的延伸,实质是以物为载体的租赁债权融资业务。
5.2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流程:
承租方提出申请→租赁公司与承租方鉴订合同→现场勘查→进场安装→安装验收→租赁公司履行合同→合同到期调回设备→结束
5.3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
项目的沟通→项目的策划→项目的运作→项目后期管理
5.4汽车租车流程
租赁资格审核(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及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签订合同——→交纳租金、押金——→验车——→车辆交接单签字——→交车
还车流程:
验车——→车辆交接单签字——→收车——→结清租金——→终止租赁合同(退还押金及证件)
6.关键质量活动
无论哪种租赁形式质量关键控制是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施工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的控制,特别是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要突出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直接相关的“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二要突出各相关岗位的“安全”职责。不能将其混同于一般行政性岗位责任制。
汽车租赁企业应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计价器,依法办理保险手续;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证。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还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报发车地点、行车路线等事项,经审查同意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旅游通行证。仔细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租赁业务活动主要由负责租赁业务部门完成。
7 审核要点与审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