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讲解
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
ICS
35.240R 80
GA 1029—2012
代替GA/T 845-2009
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Layout specifications for driving test fields and facilities
2012 –11 –23发
布2013 –01 - 01实施
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次
前⾔I 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场地设置⼀般要求2
5 科⽬⼀考试场地设置3
6 科⽬⼆考试场地设置要素4
7 科⽬⼆考试路线布置与平⾯设计5
8 科⽬⼆考试场地项⽬设施6
9 场地基础设施15
10 科⽬三考试路段设施设置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场地运⾏车辆容量和场地期望考试⼈次计算⽅法18
⾔前
本标准中第1章、5.2.1、5.2.2、6.2、7.3、第8章、9.1、9.2.1、9.2.2、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845-2009《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与GA/T 845-2009 相⽐主要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科⽬⼀考试场地设置”(见第5章,2009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考试车型”(见6.2,2009年版的第6.2条。);
——增加了“考试项⽬设置原则”(见8.1);
——增加了“⼩型汽车倒车⼊库”(见8.2);
——增加了“桩考”(见8.3);
—增加了“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见8.4);
——增加了“侧⽅停车”(见8.5);
——增加了“通过单边桥”(见8.6);
——增加了“曲线⾏驶”(见8.7);
——增加了“直⾓转弯”(见8.8);
——增加了“通过限宽门”(见8.9);
——增加了“通过连续障碍”(见8.10);
——增加了“起伏路⾏驶”(见8.11);
——增加了“窄路掉头”(见8.12);
——增加了“模拟隧道”(见8.13);
——增加了“模拟连续急弯⼭区路”(见8.14);
—增加了“模拟⾼速公路”(见8.15);
——增加了“模拟⾬(雾)天湿滑路⾯”(见8.16);
——增加了“模拟紧急情况处置”(见8.17);
——修改了“场地电⼒与照明、场地智能信息系统”(见第9章,2009年版的第9章、第10章。);
——增加了“科⽬三考试路段设施设置”(见第10章)。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西南交通⼤学建筑学院、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曹锦、潘汉中、籍东辉、张政、宋加冰、何磊、汪浩、蔚勇华、王欣、华超、秦东炜、陈斌。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845-2009。
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1 范围
汽车标志l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及其设施的术语和定义、设计设置内容、要求指标。
本标准适⽤于新建和改建机动车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科⽬⼀),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科⽬⼆),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科⽬三)的场地以及相关设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件
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注⽇期的版本适⽤于本⽂件。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2 道路⼯程制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规范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程设计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CJJ 37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A 1026 机动车驾驶⼈考试内容和⽅法
GA/T 1028.3 机动车驾驶⼈考试系统通⽤技术条件第3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
JTG D80 ⾼速公路交通⼯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件。
3.1
场地运⾏车辆容量test field capacity for vehicle
科⽬⼆考试场地内能够同时顺畅运⾏的最多考试车辆数量。
3.2
场地⼩时期望考试⼈次expected number of persons examined per hour 科⽬⼆考试场地内设计期望每⼩时能够完成考试的应考⼈员数。
3.3
主路main road
科⽬⼆考试场地内布置运⾏车速30km/h以上考试项⽬和连接各考试区域的道路。
3.4
次路secondary road
科⽬⼆考试场地内连接考试单元与考试单元、考试单元与主路,并可布置通过性考试项⽬的道路。
3.5
⽀路branch road
科⽬⼆考试场地内⽤于布置低速考试项⽬的道路。
3.6
摩托车路motorcycle road
科⽬⼆考试场地内⽤于布置摩托车驾驶考试专⽤项⽬的道路。
4 场地设置⼀般要求
4.1 ⼀般规定
4.1.1 场地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交通组织、考试路线及出⼊⼝、路⽹结构、道路种类、建筑布置、竖向设计、绿化及空间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
4.1.2 应设置停车区、待考区、服务区等功能性场所,注意公共卫⽣设施的配套。场地应按⼈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域内应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考试须知、考试流程、考试项⽬、评判标准和考试员照⽚、警号,以及考试⼯作纪律等公⽰栏。
4.1.3 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
4.1.4 场地道路设计应参照CJJ 37。路⾯设计轴载:标准轴载BZZ-100。除考试项⽬路段外,积雪或冰冻地区的主路最⼤纵坡不应⼤于3.5%,其它地区主路最⼤纵坡不应⼤于6%。道路排⽔应顺畅,不应有积⽔。
4.1.5 场地道路路⾯两侧与路外场地落差超过0.5m时,应在道路边缘设置防护设施。场地通道与道路衔接出⼊⼝处应满⾜⾏车视距的要求。
4.1.6 采⽤路缘⽯作为道路边缘线的,路缘⽯结构与强度应能承受考试车辆碾压,不应错位、倾倒。
4.1.7 考试项⽬⼟建设施施⼯误差应控制在±1%以内,其中连续障碍项⽬圆饼和单边桥项⽬桥体尺⼨误
差均取值±1cm。
4.1.8 绿化布置应符合道路建筑限界要求并不应妨碍⾏车视距。
4.1.9 场地竖向规划设计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合理利⽤、确定道路控制⾼程和地⾯排⽔规划。当⾃然地形坡度⼤于8%时,场地应采⽤台式布置。台地之间应⽤挡⼟墙或护坡连接。
4.2 考试场地设计
4.2.1 场地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图设计。
4.2.2 初步设计应包括技术⽅案、设计图纸、项⽬功能指标计算、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和⼯程概算等四项内容。其中:
a) 技术⽅案包括:现状与需求分析;总体设计,结构、功能、通信⼴播、供电、环境适应性设计,实施计划,其他约定设计内容。
b) 设计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场地平⾯图;建筑及内部布置平⾯图;标志标线设置⽅案和各车型考试运⾏⽅案。
c) 项⽬功能指标计算包括:场地道路⾥程、车道⾥程指标、科⽬设施分类数量、场地⼈车容量及期望考试⼈次计算书。场地运⾏车辆容量和场地期望考试⼈次计算⽅法参见附录A。
4.2.3 设计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件等开展施⼯图设计。项⽬竣⼯后,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图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进⾏竣⼯图绘制。
4.2.4 场地考试科⽬设施设计⼯程制图应符合GB 50162的规定。其他项⽬设计应符合国家或⾏业相关制图标准要求。
5 科⽬⼀考试场地设置
5.1 场地组成
场地应具有计算机考场、登录室、监控室、待考区。有条件的,可设置资料室、办公室。允许⼀区多⽤,但计算机考场应与待考区分开。计算机考场宜设置于建筑物低层。
5.2 场地布置
5.2.1 计算机考场应实现封闭管理,设置监控设备对全考场实施有效监控,并向社会和上级单位提供监督⾳像。
5.2.2 计算机考场应设置考⽣和考试员⾝份识别装置。
5.2.3 计算机考场应视情设置残疾⼈专⽤考位。
5.3 场地⾯积
计算机考场⾯积可按式(1)计算。
S=
kA (1)
式中:
S----计算机考场⾯积,单位为平⽅⽶(m2);
A----考位总数,单位为个;
k----单位考位⾯积,取值宜为(1.5~3)平⽅⽶/个。
5.4 场地照明
计算机考场照明的照度应⼤于等于300lx。其他照明要求可参照GB 50034规定。
5.5 消防安全
场地应设置紧急出⼝和应急通道,消防安全设计应符合GB 50016规定。
6 科⽬⼆考试场地设置要素
6.1 场地道路分类与设计
考试场地道路按照功能分为主路、次路、⽀路和摩托车路四类。各类道路设计⾏车速度参考值如表1。
表1 各类各级道路设计⾏车速度参考
6.2 考试车型
科⽬⼆考试车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型客车:车长⼤于等于9m的⼤型载客汽车;
b) 牵引车:车长⼤于等于12m的半挂汽车列车;
c) 城市公交车:车长⼤于等于9m的⼤型载客汽车;
d) 中型客车:车长⼤于等于5.8m的中型载客汽车;
e) ⼤型货车:车长⼤于等于9m,轴距⼤于等于5m的重型载货汽车;
f) ⼩型汽车:车长⼤于等于5m的轻型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于等于4m的⼩型载客汽车;
g) ⼩型⾃动挡汽车:车长⼤于等于5m的轻型⾃动挡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于等于4m的⼩型⾃动挡载客汽车;
h) 低速载货汽车:车长⼤于等于5m的低速载货汽车;
i) 普通三轮摩托车:⾄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j) 普通⼆轮摩托车:⾄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轮摩托车;
k) 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于等于4m的⼩型⾃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向盘控制辅助⼿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柄;
l) 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残疾⼈考试⽤车应当在车⾝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标志;
m) 其他考试⽤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6.3 道路建筑限界
各类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图1的规定。
W ——⾏车道宽度,主路取值⼤于等于14.4m,次路取值⼤于等于6.4m ,摩托车路取值⼤于等于3.5m,⽀路按科⽬要求确定;
L ——侧向净空宽度,各类道路均取值1m,弯道外侧取值1.5m;
S ——路缘带宽度,主次路取值0.3m,⽀路、摩托车路取值(0~0.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