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29
【字 号】黄政办秘〔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7〕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7年2月23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汽车标志l  第三条 网约车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控;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8年。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为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不超过3年;
  (四)车型标准略高于本市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6L[2] ;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小于250km;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信息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七)车辆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等装置;
  (八)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人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约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后,到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年龄60周岁以下;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申请人前款(二)、(三)、(四)项相关背景信息,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