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954-2004
前言
本标准中第5章、第7章及4.3、8.2、9.1、9.2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T13954-1992《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本标准与GB/T13954-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部分涉及到的术语重新进行了定义,并增加了几个新的定义;
——对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分类、结构及电气性能要求、基本功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气候环境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机械环境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都重新做出了规定;
——增加了产品的检验规则、安装规范、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T13954-1992《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本标准与GB/T13954-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部分涉及到的术语重新进行了定义,并增加了几个新的定义;
——对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分类、结构及电气性能要求、基本功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气候环境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机械环境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都重新做出了规定;
——增加了产品的检验规则、安装规范、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浙江星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勇强、王军华、陈时升、陆海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954-1992。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浙江星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勇强、王军华、陈时升、陆海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954-199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T6739 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GB/T7922 照明光源颜的测量方法
GB/T8417 灯光信号颜
GB/T16422.2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氙弧灯
GB/T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T6739 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GB/T7922 照明光源颜的测量方法
GB/T8417 灯光信号颜
GB/T16422.2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氙弧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车辆 emergency vehicle
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具体如下:
——警车:
a) 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车辆 emergency vehicle
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具体如下:
——警车:
a) 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
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b) 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c) 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型事犯罪案件的现声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d) 人民法院用于押解刑事被告或者罪犯、死刑执行、法医勘查、适用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以及执行其他紧急公务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死刑执行车、法医勘察车、强制执行用车和其他警务用车;
e) 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辆和追辑逃犯的车辆。
——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车辆。
——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3.2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emergency vehicle warning lamps
安装在特种车辆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
b) 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c) 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型事犯罪案件的现声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d) 人民法院用于押解刑事被告或者罪犯、死刑执行、法医勘查、适用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以及执行其他紧急公务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死刑执行车、法医勘察车、强制执行用车和其他警务用车;
e) 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辆和追辑逃犯的车辆。
——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车辆。
——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3.2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emergency vehicle warning lamps
安装在特种车辆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
3.3
基准轴 reference axis
通过光源中心且平行于水平面,同时垂直于标志灯具正截面的直线。
3.4
对称轴 symmetry axis
通过光源中心对称点且平行于基准轴的直线。
3.5
主光源 main light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通过闪烁或旋转的方式发出信号的光源。
3.6
辅光源 auxiliary light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持续发光、起辅助照明作用的光源。
3.7
灯罩 lampshade
用有的透光材料制成的包覆主光源的外罩。
基准轴 reference axis
通过光源中心且平行于水平面,同时垂直于标志灯具正截面的直线。
3.4
对称轴 symmetry axis
通过光源中心对称点且平行于基准轴的直线。
3.5
主光源 main light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通过闪烁或旋转的方式发出信号的光源。
3.6
辅光源 auxiliary light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持续发光、起辅助照明作用的光源。
3.7
灯罩 lampshade
用有的透光材料制成的包覆主光源的外罩。
4 分类、命名和适用范围
4.1 分尖
标志灯具按其用途可分为警用标志灯具,代码为GA;消防用标志灯具,代码为XF;救护用标志灯具,代码为JH;工程救险用标志灯具,代码为GC。
4.2 命名
标志灯具的产品型号应按下述结构和要求命名(见示例1)。
4.1 分尖
标志灯具按其用途可分为警用标志灯具,代码为GA;消防用标志灯具,代码为XF;救护用标志灯具,代码为JH;工程救险用标志灯具,代码为GC。
4.2 命名
标志灯具的产品型号应按下述结构和要求命名(见示例1)。
4.3 适用范围
警用和消防用标志灯具适用于3.1中定义的警车和消防车,标志灯具光应为红或红、蓝同时使用。
救护用标志灯具适用于3.1中定义的救护车,标志灯具光应为蓝。
工程救险用标志灯具适用于3.1中定义的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光应为黄。
救护用标志灯具适用于3.1中定义的救护车,标志灯具光应为蓝。
工程救险用标志灯具适用于3.1中定义的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光应为黄。
5 要求
5.1 外观、结构
标志灯具外观、结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外部表面不应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尖锐凸起或拐角;
——在未通电工作的情况下,应能根据标志灯具的灯罩或其他光学部件的颜清楚识别其使用分类;
——标志灯具中应至少安装汽车标志l1个主光源,如果安装辅光源,辅光源只能使用无透明灯罩,且不能安装在标志灯具的正前方及正后方;
——标志灯具外壳或灯罩表面应平滑、无开裂和毛刺、无划痕、无明显变形及破损等缺陷,同一颜应无明显差,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金属部件表面应无毛刺或锈蚀现象。
5.1 外观、结构
标志灯具外观、结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外部表面不应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尖锐凸起或拐角;
——在未通电工作的情况下,应能根据标志灯具的灯罩或其他光学部件的颜清楚识别其使用分类;
——标志灯具中应至少安装汽车标志l1个主光源,如果安装辅光源,辅光源只能使用无透明灯罩,且不能安装在标志灯具的正前方及正后方;
——标志灯具外壳或灯罩表面应平滑、无开裂和毛刺、无划痕、无明显变形及破损等缺陷,同一颜应无明显差,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金属部件表面应无毛刺或锈蚀现象。
5.2 文字和标志符号
5.2.1 一般要求
以下要求标出的文字、图形和符号应能清晰、耐久,按6.3中c)的方法试验后保持清晰、完整。文字必须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5.2.2 开关、按键、熔断器
开关、按键上或其就近处均应用清晰、规范的文字或标志符号表明其功能(如主光源和辅光源;前方光源和后方光源等)和通/断状态;在使用熔断器处应清晰地标出熔断器额定电流值。
5.3 电气性能
5.3.1 电源
标志灯具电源额定电压:DC12V或DC24V。
标志灯具电源线路正极应安装熔断器。
5.3.2 开关
标志灯具的主光源、辅光源应由不同的开关分开控制;有前、后方独立光源的,应由不同的开关分开控制。
5.2.1 一般要求
以下要求标出的文字、图形和符号应能清晰、耐久,按6.3中c)的方法试验后保持清晰、完整。文字必须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5.2.2 开关、按键、熔断器
开关、按键上或其就近处均应用清晰、规范的文字或标志符号表明其功能(如主光源和辅光源;前方光源和后方光源等)和通/断状态;在使用熔断器处应清晰地标出熔断器额定电流值。
5.3 电气性能
5.3.1 电源
标志灯具电源额定电压:DC12V或DC24V。
标志灯具电源线路正极应安装熔断器。
5.3.2 开关
标志灯具的主光源、辅光源应由不同的开关分开控制;有前、后方独立光源的,应由不同的开关分开控制。
5.3.3 布线
标志灯具内部导线应有保护,以保证这些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当导线需穿越金属孔时,金属孔应进行倒角,不得有锋利的边缘,应在金属孔上加装护套。导线应装有衬套,接线应布置整剂,使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卷或管道固定好,线束内的线路应编扎。
5.4 度性能
标志灯具不发光时应能清楚识别其灯罩的颜。标志灯具发光时的光应为GB/T8417规定的红、蓝和黄,其品坐标应符合表1规定,颜品图见附录A。
标志灯具内部导线应有保护,以保证这些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当导线需穿越金属孔时,金属孔应进行倒角,不得有锋利的边缘,应在金属孔上加装护套。导线应装有衬套,接线应布置整剂,使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卷或管道固定好,线束内的线路应编扎。
5.4 度性能
标志灯具不发光时应能清楚识别其灯罩的颜。标志灯具发光时的光应为GB/T8417规定的红、蓝和黄,其品坐标应符合表1规定,颜品图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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