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煦、徐必如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7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江高进常晓华
【审理法官】刘应江高进常晓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煦;徐必如
【当事人】杨煦徐必如
【当事人-个人】杨煦徐必如
【代理律师/律所】刘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周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周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婷周淳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煦
什么微型车最省油【被告】徐必如
【本院观点】徐必如认可杨煦曾将案外人傅伟所有的奔驰S350元交给其进行抵债,且根据徐必如与杨煦签订的《结算协议书》,徐必如认可傅伟的还款视为归还杨煦的欠款,故应当认定徐必如与杨煦之间存在以物抵债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消除危险反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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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徐必如因与杨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徐必如遂将杨煦及杨建雄、陈敏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1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如下:2013年8月27日,徐必如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长沙海程大酒店有限公司120万元。同日,杨煦向徐必如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杨煦借到徐必如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该笔借款已于2013年8月27日本人委托徐必如代办直接支付给到指定账户。现确认均以到账,本人承认该笔借款的真实性和额度。
"该借款中的70万元由长沙海程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偿还给徐必如,20万元由杨煦于2013年10月30日偿还给徐必如。同年9月12日,徐必如通过银行转账向杨煦支付570000元。2014年9月22日,徐必如与杨煦签订《结算协议书》,双方约定:……3、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利息计算方式,之前支付的利息双方均予以认可,杨煦同意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继续计算;4、杨煦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以及利息、违约金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全部责任;5、杨煦如通过胡铭、傅伟还款至徐必如、朱海燕账户视为归还欠款,杨煦归还全部欠款本息,此协议自动终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杨煦偿还徐必如借款本金808100元及利息52200元,合计860300元;杨建雄、陈敏对杨煦860300元债务中的62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杨煦对该判决不服,以808100元借款中有570000元的实际借款人系案外人傅伟,其只是代傅伟向徐必如借款;一审遗漏了杨煦曾将实际借款人傅伟的奔驰S350轿车交给徐必如抵债这一重要事实;徐必如与实际借款人傅伟串通,转移抵债车辆,将债务责任转嫁给杨煦,杨煦对该笔570000元债务不应承担责任等为由,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1款马自达6本院认为,徐必如认可杨煦曾将案外人傅伟所有的奔驰S350元交给其进行
抵债,且根据徐必如与杨煦签订的《结算协议书》,徐必如认可傅伟的还款视为归还杨煦的欠款,故应当认定徐必如与杨煦之间存在以物抵债的行为。徐必如称事后已将车归还给傅伟(未提交有效证据),应认定徐必如不同意以车还债,其反悔行为导致本院(2018)湘01民终6240号民事判决未核减杨煦的相应债务,徐必如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煦收到徐必如的57万元后即于当日转账给傅伟,傅伟与(2018)湘01民终6240号一案中涉及的借款57万元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傅伟同意杨煦将该车辆开走,应认定傅伟同意将该车辆质押给杨煦,而徐必如接收了该车辆,应认定徐必如与杨煦就该车辆亦达成了转质押的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质权人徐必如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现徐必如不能归还质押车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经本院询问,徐必如不能提供车辆,导致车辆价值不能认定。现杨煦提供证据证明傅伟在2007年4月购买湘A×××某某奔驰S350轿车的含税价格为1375000元,其主张2014年该车价值不低于57万元可以推定成立,杨煦主张徐必如赔偿57
万元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杨煦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奔驰唯雅诺内饰改装长城皮卡报价及图片【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13413号民事判决; 二、徐必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煦损失5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均由被上诉人徐必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5:00:29
比亚迪s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徐必如因与杨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徐必如遂将杨煦及杨建雄、陈敏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1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煦偿还徐必如借款本金808100元及利息52200元,合计860300元;杨建雄、陈敏对杨煦860300元债务中的62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
煦对此判决不服,以808100元借款中有570000元的实际借款人系案外人傅伟,其只是代傅伟向徐必如借款;一审遗漏了杨煦曾将实际借款人傅伟的奔驰S350轿车交给徐必如抵债这一重要事实;徐必如与实际借款人傅伟串通,转移抵债车辆,将债务责任转嫁给杨煦,杨煦对该笔570000元债务不应承担责任等为由,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民终6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判决书中就杨煦是否应对570000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必如认可杨煦曾将案外人傅伟所有的奔驰S350交给其进行抵债……在车辆质押期间,徐必如未经杨煦同意擅自将该车辆归还案外人傅伟,导致杨煦丧失对该车辆的质押权,权利受到损害,徐必如存在明显重大过错。故认为徐必如应在该车辆的价值范围内对杨煦所负的诉争债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虽然杨煦可以就该车辆的价值向徐必如直接抵扣所负的诉争债务,但杨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的价值,故虽能确认徐必如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能确定徐必如应承担责任的具体金额,故在此不作直接抵扣,杨煦可另行向徐必如主张权利"。杨煦据此将徐必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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