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16号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 1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规章 清理 决定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8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6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11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7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4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9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5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8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7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
  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1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3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6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14.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0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344号)
  15.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20035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91号)
  16.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20051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5121号)
  17.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51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发〔2005123号)
  18.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81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592
  19.关于征收燃煤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11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675
  20.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12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814)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7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
  22.关于追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7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5)
  23.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及实施处罚问题的复函(199811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1998283) 
  24.关于加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29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259
  25.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10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264)
  26.关于超标排污费构成问题的复函(200211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309号)
  27. 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6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 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12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7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30. 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122日,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08875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发布)
  1.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中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修改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将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将第十九条中的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修改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一级保护区内汽车排污费“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修改为: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6.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护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修改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7.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
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8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1.删除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中的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
  2.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81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发布;19997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1.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关闭尾矿设施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报
  2.删除第十七条第四款。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四)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12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发布)
  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置的排污口,依法限期治理,修改为: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