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违反廉洁纪律法规行为116项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身边工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
4.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
5.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6.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 |
7.在编不在岗、“吃空饷”。 |
8.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
9.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
10.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
12.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
13.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 |
14.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
15.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 |
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
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
18.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
1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
2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或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
21.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
22.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
23.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
2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25.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
2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
2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
2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
2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
30.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
31.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
32.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
33.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
3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
35.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 |
36.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
3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
3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
3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
4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
4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
42.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
43.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
44.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
4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
4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
47.领导人员决定更改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
48.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
49.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
5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
51.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
52.未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
53.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
54.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
55.摊派或转嫁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的出国(境)费用。 |
56.要求接待单位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
57.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 |
58.私客公待。 |
59.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汽车排污费 |
60.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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