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1.27
汽车排污费【字 号】闽价成[2012]500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价成〔2012〕50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27日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和《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批准的、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规定标准和方式收费的小型客运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营运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包括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经营者包括出租车产权及经营权相同或分离,实行自营、承包、租赁、挂靠、合作以及其它形式经营出租车的企业、个体或个人。
  第四条 出租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经营者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出租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对不能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经营者,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调查测算其经营成本。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的要求和规定格式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章 出租车营运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出租车营运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 直接成本是指与营运出租车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出租车的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保险费、维修费、规费、驾驶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费和其他费用。
  (一)车辆折旧费:指按规定方法计提的出租车折旧费;
  (二)行车燃料费:指出租车营运时耗费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费用;
  (三)驾驶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费:工资福利指出租车驾驶员获得的货币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种报酬;社会保障费指经营者按有关制度规定为出租车驾驶员向有关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保险费:指经营者支付的出租车保险费用;
  (五)维修费:指经营者为维持或恢复出租车完好技术状况和营运能力,确保正常营运需要支出的维护和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修理费;
  (六)规费:指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出租车支付的车辆安全检测费、计价器检测费等各项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出租车正常营运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出租车营运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出租车驾驶员之外的所有相关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生产费、营运权使用费分摊、固定资产(出租车之外)折旧、维修(出租车之外)费、业务招待费、税金、办公费、租赁费、水电费、会议费、广告费、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出租车营运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支出(减资金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损失减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它财务费用。
第三章 出租车营运定价成本相关项目及审核
  第十条 出租车营运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一条 出租车年折旧费的计算。
  出租车年折旧费=出租车价格×(1-残值率)÷折旧年限
  出租车价格按车辆总价计算,车辆总价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附加税、证照费和计价器、顶灯总成、防劫装置、卫星导航装置等相关费用;出租车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8年,具体折旧年限由各地按照车型、实际行驶里程等因素综合确定;残值率在3-5%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租车之外)折旧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算。
  第十三条 出租车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出租车价格的50%。
  第十四条 出租车保险费按照经营者向保险公司实际缴纳的强制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司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四种基本险的平均费用核定。
  第十五条 出租车维修费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修理费。大修理费按照折旧年限内合理大修理次数和当地大修理费平均水平核定,并按核定的出租车折旧年限平均分摊;日常维
护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出租车从投入运营到报废的不同年度日常维护修理费用水平在核定的出租车折旧年限内加权平均计算。年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修理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核定的该固定资产的10%。
  日常维护修理包括日常维护、日常修理、轮胎等部件或配件更换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维修费(出租车除外)按有关规定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支出不再重复计算;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待摊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日常维护修理费据实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