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02
∙【字 号】扬府办发[2006]88号
∙【施行日期】200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88号)
市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OO六年九月二日
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
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出租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监察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6〕45号)等文件的要求,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汽车排污费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要以国家、省有关文件为指导,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打击非法营运、清理规范收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达到以下治理目标:一是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二是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三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四是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
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市区经营权有偿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
(二)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一是严格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取消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按照国家文件要求,不得收取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重新核实后,于2006年9月底向社会公布。凡公布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禁止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违反规定乱收费。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二是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
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收取检验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三是规范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纠正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安全教育培训费等费用。四是建立运价与营运成本挂钩的运价调节机制。对出租汽车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要按照政府、企业、乘客和出租汽车司机共同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予以消化,实现出租汽车增收减负效果。要及时足额地将中央财政下拨的临时性补贴发放到出租汽车司机手中,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价格、财政、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成本收益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燃油价格上涨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
(三)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经营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
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依法理顺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其形成劳动关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全省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
(四)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是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加,不仅“黑车”有蔓延的趋势,而且打击 “黑车”非法营运工作难度加大,这次市区开展的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彻底清理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伪造运营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二是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三是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四是健全打击“黑车”的执法队伍,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为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要结合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完善道路网络,增加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加强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在车站、景点、饭店、宾馆、商场等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停靠站等服务设施,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改善出租汽车的乘车条件和司机的保障条件。市公安局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优化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交通组织和管理措施。对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要及时研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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