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税收制度范文精选
绿税收制度范文精选
    时间:2023-04-24 17:50:04
       
    绿税收制度范文第1篇
    1.涉及环境爱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爱护环境为目的的特地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特地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爱护的调整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整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铺张现象严峻的状况极不相称。
    3.考虑环境爱护因素的税收优待单一,缺少针对性、敏捷性,影响税收优待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敏捷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抱负。
    二、国际阅历对我国实行绿税收政策的启示
    欧盟很多国家实行的绿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对废气、废物排放征收环境税;二是转变税法鼓舞方向,对污染行为征税;三是对一般性废弃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税。借鉴国际上环保税收政策,我国的绿税收政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汽车排污费
    1.绿税收政策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乐观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化的过程中,特别留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我国实现税制绿化应当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生态税收之后,应准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
    (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开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
    2.新开征的环保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正,并且要使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协作,以期形成绿税收调控体系。
    3.征收的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政部门编制特地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绿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开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省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爱护耕地意识。
    (二)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爱护环境为目的的特地税种
    1.借鉴国际阅历,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阻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相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纳弹性税率,依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特地保管,特地用于环保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