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VOCs相关的法律法规归类总结
本文为《VOCs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国家发布的VOCs排放法律法规及各省市VOCs排污费政策及实行情况。
1.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国家层面将VOCs和SO、NO颗粒物一起列为防控重点污染物;提出将开展VOCs等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要部分。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2  国务院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强VOCs和有毒废气控制,开展VOCs和有毒废气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3  环保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增加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限值,将进一步推动VOCs治理工作的开展。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4  环保部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开展VOCs摸底调查,完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开张重点行业治理。提出到2015年,VOCs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积极推进VOCs在线监测工作。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5  环保部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项目1311个,新增VOCs减排能力60.5万吨/年,投资需求规模约400亿元;油气回收治理项目281个,新增VOCs减排能力40.5万吨/年,投资需求规模约215亿元。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6  环保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首次提出VOCs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并提出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7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防治,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综合整治,京津冀、珠三角等区域2015年底前 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提出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收费征收范围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8  工信部发布《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VOCs污染治理,在石化行业实施综合整治,京津冀、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同时,完善涂料、胶黏剂等产品VOCs限值标准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9  环保部发布《城市大气挥发性有化合物(VOCs)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VOCs常规监测目标化合物以及检监测技术方法等,为城市地区开展环境大气挥发性有化合物常规监测工作提供指导。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10 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11.  环保部发布《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对石油化工以及合成树脂工业VOCs提出控制要求。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汽车排污费
12  财政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在石油化工业和包装印刷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13. 国务院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全国将增加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因子,对氮氧化物和VOCs进行协同减排,工业涂装领域的汽车、船舶、集装箱、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和卷材制造等七大重点行业所有企业均需实施VOCs综合治理。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14.  工信部、财政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到2018年,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减330万吨以上。
十四条有关VOCs法律法规
2010.05、2012.02、2013.03、2013.12、2015.01、2016.03、2011.12、2012.10、2013.09、2014.12、2015.06、2016.07。
15.  VOCs排污收费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提出VOCs排污收费标准:差别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十一省市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河北2016年1月1日、辽宁2016年4月1日、天津2016年5月1日、江苏2016年1月1日、安徽
2015年10月1日、浙江2016年7月1日、湖南2016年3月1日、四川2016年3月1日。针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
北京2015年10月1日,针对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
上海,第一阶段2015年10月1日起,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油墨生产、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第二阶段2016年7月1日起,增加工业涂装和工业涂布;第三阶段2017年7月1日起,增加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橡胶塑料和木材加工;。
山东第一阶段2017年6月1日起,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第二阶段20146年7月1日起,增加家汽车制造、具制造和铝型材工业;第三阶段2018年1月1日起,逐步覆盖重点行业。
各省市实行情况
北京阶梯差别化收费标准,50、基准、2倍。
排放浓度排放限值50%的、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10元/公斤;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的污染环境行为,按40元/公斤;其他情况,按20/公斤.
各省市实行情况。上海收费标准分三步走,逐步提高治理成本,15、20元/公斤;差别化收费,50、基准、1.5倍、2倍。2016年7月1日起15元/公斤;2017年1月1日起,20元/公斤。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排放限值50%的、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减半收费。未采取源头防治的、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的污染环境行为加倍收费。淘汰类装置,2被收费。限制类装置1.5被收费。
湖南 1.2元/当量,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50、基准、2倍。2016年3月1日执行。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增加1被收费;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省规定排放限值50的,减半收费。
江苏  收费标准分两步走,逐步提高治理成本,3.6元、4.8元/当量;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50、80、基准、2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3.6元/当量,2018年1月1日起,执行4.8元/当量。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增加1被收费;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省规定排放限值50的,减半收费。排放浓度在80%~100%的按基准收费;排放浓度在50%~80%的按80%收费;排放浓度小于50%的,按50%收费.
安徽  1.2元/当量,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50、基准、2倍。2015年10月1日执行。企业超标、超量排放的,增加一倍收费;排放浓度低于规定值50%以上的,减半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