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确保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四周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进环境保护规划,并采纳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
规划时,应当充分合计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四周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汽车排污费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依据各自的使命,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激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制定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制定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必需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看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必需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必需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掉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必需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纳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必需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关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必需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执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必需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必需排放偶发性激烈噪声的,必必需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使命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必必需如实反映状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不断增加的城市空气污染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私人汽车数量迅速增加,汽车开始进入一般人的家庭生活。
  汽车必需求的迅猛增长是推动2002年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去年汽车制造商制造并销售了325万辆,比2001年增长了37%。
  此外,去年载客汽车的销售首次突破了100万大关,猛增56%,达到了112.6万辆。 2001年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已经将汽车的进口关税从70-90%降低到44-51%,到2005年将进一步降低到25%。
  随着汽车价格的下降以及中国人较低的汽车拥有量,中国的汽车市场将会进一步繁荣。 随着轿车进入家庭,主要城市及近郊的交通拥挤状况会进一步加剧,从而使汽车废气排放问题更加严重。
  中国有2000万辆汽车和1亿辆摩托车,而其中大多数都在城市。在城市环境污染物中,汽车所排放的氮氧化物占到了45至60%,而一氧化碳则占到了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