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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4
【字 号】苏府办[2011]124号
【施行日期】2011.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1〕1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改善城市和乡村声环境质量,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环保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实施原则
  坚持城市和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完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合理布设噪声监测点位,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超过建成区面积的90%;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下降;城市声
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组织领导
  成立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苏州工商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定期研究部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市宁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宁静办”)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宁静办”负责“宁静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制订“宁静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对“宁静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考核,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级政府(管委会)是“宁静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于每年底向市“宁静办”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提交下年度工作安排(2011年度工作安排于2011年7月
底前报市“宁静办”)。
  五、主要措施
  (一)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2)根据城市扩展范围扩大禁鸣区域。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严格控制货车、渣土车通行证件发放,加大对违反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的执法和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管理,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对违反审批要求和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
  (2)实现建筑施工的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纳入文明工地评比内容。强化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3)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苏州工商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文广新局。
  (2)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对噪声超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3)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对超标企业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搬迁和治理力度,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