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Excise Tax),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繁荣,于是相继开征了诸如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就是消费税的原形。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它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被1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所征收,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在为了可持续发展进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各国纷纷开征或调整消费税以便建立一个既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绿税收法律制度。
一、中美消费税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消费税法历史悠久,早在18世纪就开始立法,征收消费税。伴随着几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消费税也几经调整不断完善,现已日臻完善。我国现代的消费税法的起步较晚,但近年来,通过借鉴美国、英国、德国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
美国现行消费税法的依据主要源于1986年美国收入法典中26标题中的D部分。同其它税收
法律相比,有关消费税的法律产生较早。美国于1789年就开征了消费税,它是联邦政府最早征收的两个税种之一[1] 。后来在南北战争期间,联邦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但扩大,使其成为当时的主体税种,在当时的美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随着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兴起,消费税法的调节地位不断降低,消费税的地位也逐渐下降,占整个联邦税收总收入比例远远低于前两种[2] ,目前维持在0.4%左右,是美国联邦和地方都征收的辅助税种。近年来,随着美国政府“低税率、宽税基”的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消费税法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与美国不同,我国的消费税是中央税,它是我国国务院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根据国家公布和实行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消费税被迫取消。现行课征的消费税则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种税,其法律依据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为适应当时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标志着我国的消费税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二、中美消费税法比较借鉴
中美两国虽然都有各自的消费税法,但是两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特别是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这就使得两国的消费税法也存在很大差异。此外,两国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发展战略以及国民素质等等都不相同,而这些都是消费税立法的重要依据。美国、法国等OECD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通过立法有针对性地来征收消费税。例如:美国征收的汽车燃料税(Automobile Fuel Tax )以及美国、法国等OECD国家征收的二氧化碳税(Carbon dioxide Tax)都是一种消费税。前者设计目的是希望用税收来代替收取公路费,以减少征收成本,从而达到政府调节消费结构、筹集公路建设
(一)中美消费税课征范围之比较
目前,消费税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是,按照课征范围的宽窄,将其分为: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有限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主要限于: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以及机动车辆和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等传统的货物种类。有些国家还包括:糖、酒、盐、软饮料等某些食物制品,以及钟表、水泥等。美国、中国、英国等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种分类。采取中间型消费税的有德国、波兰、卢森堡等国家,课税范围除了有限性
消费税涉及的种类外,还包括了牛奶和谷物制品,以及化妆品、香水等。日本、韩国、印度、越南等国家则采取延伸型消费税。他们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更加广泛,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类国家的品目外,更多地包括了诸如:电视机、音响等电器设备,摄影器材以及木料、板材等木制品等。
具体来说,美国要比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更广、更合理。美国的销售税征自零售环节,且无处不在。受其影响,美国的消费税课税范围也比较广泛。除了上述有限型消费税的基本课税种类外,还包括汽车燃料税、炭税、硫税等环境税(the environmental excise taxes)、外国保险税、赌博税、娱乐消费税、港口税以及未被注册形式的债务合约。目前美国在以减税为中心的税收改革以及国内市民普遍关注污染治理的环境下,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征收污染税的提案已经多次提交国会进行讨论,相信不久就会审议通过。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受增值税影响很大,范围较窄。它包括了:酒、烟、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汽车轮胎(工程车辆轮胎和矿山建设车辆轮胎等)和酒精(工业酒精和医药酒精等)等生产资料。对美国、英国等国家普遍征收的高档娱乐消费品税和高档消费娱乐税,我国还没有课征。此外,和我
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垃圾税、排污税等环境税也还是一片空白。目前,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方面的缺陷,正准备出台《排污费管理条例》,同时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市试点征收排污费,效果明显再向全国推广。
(二)中美消费税计税方式之比较
汽车排污费 当今世界上,按记税方式不同可以将税负分为价外税和加内税。价外税是一种公开的形式,即在应税商品的价格之外,另外收取消费税金,是消费负担透明、公开的民主课税方式。价内税是一种隐蔽的形式,是消费税金额包括在货物的价格之内的记税方式。由于,价外税是消费者完全知晓自己所承担的税款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价内税缺乏透明度,是消费者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的,所以很多国家都采用价外税而不用价内税。和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一样,美国实行“公开、民主”的价外税。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付款时,发票上分别标明货款和税款,税负一目了然。这也符合美国一直所标榜的民主。我国的记税方式则采用价内税。消费者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就已经支付了“无形的税金”。我国采取该种记税方式,尽管事实上消费税通过转嫁最终也是由消费者承担,达到和价外税一样的效果,但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纳税意识不强,因此,采用该形式不利于加强我国市
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利用我国税收法律建设。
(三)中美消费税税目之比较
一般来说,一国消费税法之税目的规定,大多是基于本国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来设定的,以此来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影响生产结构。从世界各国的消费税目来看,糖、软饮料及其替代品是最广泛地课以消费税的食用产品,有65个国家征收;29个国家对盐征收消费税,有27个国家对奢侈品的化妆品、香水征收消费税。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26标题的D部分将消费税分39个税目,涵盖了燃料、环境税、通讯、运输、外国保险、卡车拖车挂车等车辆、制造业、烟草、赌博、酒类、港口税等。每个税目还包含有众多子目,十分繁杂,征税项目大大小小有几百种。这也反映了美国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此外,该法典还规定,酒精饮料税目由国家专卖和财政垄断,这使得这类危害身体健康物品限制上升到国家的高度,便于统筹管理,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消费税的另一个特是专款专用,对许多课税项目征收消费税形成诸如:公路信托基金、机场和航线信托基金、矽肺残疾信托基金等特定的基金,用于联邦政府对相关项目的支出,避免专项资金被占用,值得我们学习。
相比较,我国的消费税法规定,11个税目。分别为:酒、烟、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每个税目还细分为16个子目,总共23个消费税项目。它们都是在原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基础上经过选择,修改后确定的。
(四)中美消费税税率之比较
目前,以美国为首的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由过去强调直接税转向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甚至偏重间接税的趋势。各国在商品税收的征收改革中,重点放在了消费税的改革上,特别是在税率方面尤为突出。
从当今消费税的发展趋势来看,已经愈来愈凸现其配套性商品劳务税性质,其特殊调节税功能日趋明显。在日本、意大利和比利时等国家的消费税有一部份现已撤功能为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尤其是在日本,虽仍名之为消费税,但实质上已是一种增值税。
三、WTO体制下中国消费税法改革
目前,世界上开征消费税的一百多个国家,大多数都是WTO成员国。中国加入WTO后,
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和实践的接轨、履行WTO会员国的相关义务也是对我们的挑战。主要表现在:WTO关于法律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公开相关的贸易税收法律信息、WTO税收负担要求按国际标准确定适度的税收负担等方面。在消费税法改革方面,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和WTO对其成员国的要求,借鉴美国等消费税法发达国家,调整与不适应社会发展和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与时具进,为尽快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一)按照WTO关于法律透明度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消费税立法
WTO关于法律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公开相关贸易税收法律信息,共同构建公平、自由、开放的国际竞争市场体系。WTO关于税手法定原则要求各成员国的征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税,无权变动法定的课税要素和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这对我国的税法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我国现行税法立法层次低,透明度差。具体表现为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据的除了有全国人大制定
的法律外,还有国务院法规,税务总局、财政部规章以及税务系统内部的答复、通知等甚
至是红头文件,规定、通知等如此众多(这还不包括省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颁布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以致纳税人难以知晓。据中国美国商会、台商协会的调查,普遍认为中国的法规体系缺乏透明、税收变动过多、各地政策差异、投诉无门、对话不易。总之,税收立法层次低下,特别是属于后一类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的存在,使赋税征收法律五花八门、导致无法可依、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和课预见性,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威严性,同时还给腐败提供了温床。
为此,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强税收立法的步伐,重视对税收法律体系中各个效力层次的立法建设,提高税收立法级次,使法律、法规、规章三个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当务之急,重点工作应放在:主要税种由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批准通过的法律。同时,对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全面清理,防止地方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制定地方税收政策。此外,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造福祖孙后代,尽快立法,对污染、排污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征税。
(二)按照国际标准适度调整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平衡消费税税收负担
WTO税收负担,从法律角度看,是征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课以赋税义务的程度,也是纳
税人依法向国家纳税所承受的对国家的法定经济义务,是纳税人经济利益一种让渡或牺牲,牵动千家万户。税负的轻重,事关国计民生,历来被视为税收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目前,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不尽合理,不符合国际消费税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消费税征税范围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所谓“越位”是指目前我国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的现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品等消费品已经不再是限制性的消费品而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对它们征税,不符合国际惯例。此外,对酒精和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影响生产发展,违背了加速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缺位”是指我国目前未将高尔夫球、保龄球、跑马等高档消费娱乐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的现象,它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减少了财政收入,不利国家经济的发展。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