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对黄标车及无标车限制通行的实施办法 | ||||||
为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环保标志管理 二、限制通行的车辆 2、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限行的区域和时序 1、限行时间:每日7汽车绿环保标志:00-22:00。 2、限行的方式与区域 限行采取分阶段、分区域,从小到大、由点及面、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中山陵风景区。2010年1月10日起,中山陵景区限行。具体范围:中山门大街陵园路路口、中山门大街明陵路路口、灵谷寺路陵前路路口和韦陀巷路口以北,龙蟠路太平门路路口以东,沪宁高速陵东路路口、环陵路中山陵内环路路口以西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 第二阶段:中心城区。2010年5月1日起,限行区域增扩至中心城区。具体范围:太平门、龙蟠路、建宁路以南,应天大街以北,中山门、明城墙、大明路以西,大桥南路、虎踞北路、虎踞路、虎踞南路、凤台路以东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 第三阶段:河西地区。2010年9月1日起,限行区域扩大至河西地区。具体范围:建宁路以南,江山大街以北,大桥南路、虎踞北路、虎踞路、虎踞南路、凤台路、凤台南路以西(含上述道路),以及郑和中路(不含该路)、扬子江大道(不含该路)以东范围内的道路。 四、环保标志核发 1、本市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补发要求及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对南京市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的通告》(宁政发【2008】108号文)执行。 2、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以及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核发全国统一的环保标志。 3、符合国Ⅰ以上标准(含国Ⅰ)的汽油车和符合国Ⅲ以上标准(含国Ⅲ)的柴油车核发绿环保标志;符合国Ⅰ、国Ⅱ标准的柴油车暂核发蓝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环保标志。 4、持本市现有环保标志且未到下一检验期的车辆,仍使用原环保标志,至下一检验期时经检验合格后更换为国家统一的环保标志。 5、根据我市发展情况,适时将蓝标志按国家规定换发全国统一标志。 6、本市机动车环保窗口及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单位地址、电话可查询南京市环保局网站。 五、处罚措施 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的,公安交管部门主要采取非现场执法结合现场执法的方式予以查处。 第一阶段的1月10日~2月28日、第二阶段的5月1日~31日、第三阶段的9月1日~30日为限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劝导、警告,暂不予处罚。自3月1日、6月1日、10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正式对违规进入限行区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六、外地车管理 1、外地籍号牌汽车持有的全国统一环保标志和车辆所在地环保标志在本市通用。 2、外地籍号牌汽车经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环保标志。 3、对外地籍号牌汽车违反通告规定进入本市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的,公安交管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南京市环保局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环保标志管理 1、本市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2、根据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核发环保标志。 二、限制通行的车辆 1、限行车辆:黄环保标志汽车及无环保标志汽车。 2、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限行的时间和区域 1、限行时间:每日7:00-22:00。 2、限行的方式与区域 限行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中山陵风景区。2010年1月10日起,中山陵景区限行。具体范围:中山门大街陵园路路口、中山门大街明陵路路口、灵谷寺路陵前路路口和韦陀巷路口以北,龙蟠路太平门路路口以东,沪宁高速陵东路路口、环陵路中山陵内环路路口以西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 第二阶段:中心城区。2010年5月1日起,限行区域增扩至中心城区。具体范围:太平门、龙蟠路、建宁路以南,应天大街以北,中山门、明城墙、大明路以西,大桥南路、虎踞北路、虎踞路、虎踞南路、凤台路以东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 第三阶段:河西地区。2010年9月1日起,限行区域扩大至河西地区。具体范围:建宁路以南,江山大街以北,大桥南路、虎踞北路、虎踞路、虎踞南路、凤台路、凤台南路以西(含上述道路),以及郑和中路(不含该路)、扬子江大道(不含该路)以东范围内的道路。 四、环保标志核发 1、本市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补发要求及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对南京市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的通告》(宁政发【2008】108号文)执行。 2、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以及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全国统一的环保标志。 3、符合国Ⅰ以上标准(含国Ⅰ)的汽油车和符合国Ⅲ以上标准(含国Ⅲ)的柴油车核发绿环保标志;符合国Ⅰ、国Ⅱ标准的柴油车暂核发蓝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环保标志。 4、持本市现有环保标志且未到下一检测期的车辆,仍使用原环保标志,至下一检测期时经检测合格后更换为国家统一的环保标志。 5、根据我市发展情况,适时将蓝标志按国家规定换发全国统一标志。 6、本市机动车环保窗口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单位地址、电话可查询南京市环保局网站。 五、处罚措施 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管部门采取非现场执法和结合现场执法的方式予以查处。 第一阶段的1月10日~2月28日、第二阶段的5月1日~31日、第三阶段的9月1日~30日为限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教育、警告,暂不予处罚。自3月1日、6月1日、10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正式对违规进入限行区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六、外地车管理 1、外地籍号牌汽车持有的全国统一环保标志和车辆所在地环保标志在本市通用。 2、外地籍号牌汽车经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环保标志。 3、对外地籍号牌汽车违反通告规定进入本市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区域的,公安交管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南京市环保局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
南京市对黄标车及无标车限制通行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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