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市直管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办〔2014〕144号)要求,现将我市企业排污口环保图形标志作进一步明确。
一、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汽车绿环保标志二、标志牌材料需采用1.5—2mm冷轧钢板,立柱采用38×4mm无缝钢管,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需采用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无明显变形,表面无气泡、开裂及其它破损,膜或搪瓷无脱落,图案清晰,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五、对生产废水、雨水和清净下水排至外环境的,均须在厂外排放口显著位置设置标牌,便于社会监督。
六、具体要求
(一)提示标志
1.平面固定式
(2)辅助标志内容:排放口标志名称;单位名称;排口名称;排口编号;排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主要污染物;按GB15562.1-1995制;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监制。
(3)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4)标志牌尺寸:480×300mm。
2.立式固定式
(1)图形颜及装置颜:底和立柱为绿,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
(2)辅助标志内容:排放口标志名称;单位名称;排口名称;排口编号;排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主要污染物;按GB15562.1-1995制;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监制。
(3)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4)标志牌尺寸:420×420mm。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二)警告标志
1.平面固定式
(1)图形颜及装置颜:底为黄,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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