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行为。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是指装备有电动装置,可以以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驾驶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酒驾、毒驾、超速行驶或者逃逸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义务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各自职能,配合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行驶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路及非机动车专用通道内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后照明灯具,并确保照明灯具正常工作。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保持合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5公里,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通过路口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禁止闯红灯、不按规定转弯或者压线行驶。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拐弯时应使用手势示意或者开启转向灯,并保持行驶方向的稳定。
第三章 驾驶装备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配备前后灯具、刹车器、铃等,确保正常行驶和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驾驶员不得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以免分散注意力造成交通事故。
第四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纯电动车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将被处以,并可暂扣驾驶证。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酒驾、毒驾或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违停、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并扣除相应的驾驶积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备的,将被处以。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逃逸或拒绝配合交通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应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及处理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总结:上述规定主要对成都市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包括道路行驶、驾驶装备、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行为,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交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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