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JT/T 198—2004 代替JT/T 198—1995,JT/T 199—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前言本标准是对
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中营运车辆相应内容的修订。本标准与JT/T198—1995 和
JT/T199—1995 相对应的主要区别是:——修订后的标准将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两项标准的内容合并。合并后的标准名称为《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代替
JT/T198—1995 和JT/T199—1995。——删去了JT/T198—1995 中第三章术语。——“评定规则”中,取消了汽车使用年限的规定。取消了关键项、一般项、及项次合格率的规定。——检测方法引用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评定技术要求参照了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标准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删去了原标准中“标准的实施监督”一章。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大学交通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大佑谢素华任有许洪国李显生。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JT/T198—1995;——JT/T199—199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
、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 18566 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
QC/T 476 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3 评定内容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4 评定规则4.1 评定原则4.1.1 营运车辆应达到GB 18565 规定的要求。4.1.2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 的规定执行。4.1.3 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 18565 规定的方法执行。4.2 等级划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4.2.1 一级:表  1 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4.2.2 二级:表  1 中  5.1.2、5.1.9 和  5.4.2 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1.1、5.1.3、5.2.1、5.3.1、5.4.4、5.5.2、5.7 和5.10 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4.2.3 三级:表1 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5 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表1序号项目技术要求一级二级三级5.1 整车装备与外观5.1.1 整
车装备与标识(1)整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 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2/1000。(2)11.1.2 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11.1.3 营运车辆的车顶、车门、车身、风窗玻璃等部分的标识应统一,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11.1基本要求11.1.1 整车整备应齐全、完好、
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 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5/1000。11.1.2 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11.1.3 营运车辆的车顶、车门、车身、风窗玻璃等部分的标识应统一,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5.1.2 车架、车身、驾驶室(1)11.8.1 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11.8.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车架、车身与驾驶室不得有开裂、锈蚀和明技术显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车身和车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11.8.4 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11.8.5 驾驶室和乘客舱所有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11.8.7 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防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2)表面无锈迹、无脱掉漆。
11.8.1 车身和驾驶室的技踝纯鲇δ鼙Vぜ菔辉庇姓 5墓ぷ魈跫 涂突醢踩 ?1.8.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车架、车身与驾驶室不得有开裂、锈蚀和明技术显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车身和车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11.8.4 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11.8.5 驾驶
室和乘客舱所有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11.8.7 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防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5.1.3 车门、车窗(1)11.8.6.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锁止可靠,玻璃升降机应完好。(2)玻璃应完好无缺。(1)11.8.6.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锁止可靠,完好。(2)玻璃不得无缺。玻璃升降机应5.1.4 驾乘座椅11.8.3 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左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11.8.10 车长大于6m 的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650mm,面对面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1200mm。5.1.5 卧铺
11.8.12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采用“11”或“111”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不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间距应不小于350mm。5.1.6 行李架(舱)11.8.11 中级、中级以上车长大于或等于9m 的营运客车和卧铺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行李舱。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其顶架载荷按每个乘客10kg 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5.1.7 安全出口、安全带11.8.9 安全出口11.8.9.1 车长大于6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两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想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11.8.9.2 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
门的净高不得小于1250mm,净宽不得小于550mmb)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 度,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设有开启报警装置;c)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d)车内外应设应急开门把手,车外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800mme)关闭时应能锁止;f)在安全门或安全窗处应有醒目的红标志和操纵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11.8.9.3 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应不小于3×105 平方毫米,且能内接一个400mm×600mm 椭圆;车辆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积应不小于4×105 平方毫米,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 的矩形;b)安全窗应易于
向外推开或用手锤击破玻璃,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出口玻璃的专用工具。
11.11.1 汽车安全带11.11.1.1 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6m 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 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位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远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安全带应有认证标志。11.11.1.2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11.11.1.3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5.1.8 车厢、地板、护轮板(挡泥板)11.8.3 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11.8.15 轿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拦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5.1.9 车轮、轮胎微型车
辆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  3.2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5mm,其他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  2.5mm。11.9.1 车轮和轮胎11.9.1.1 轮胎的磨损:轿车和挂车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车辆转向胎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11.9.1.2 轮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11.9.1.3 同一轴上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车辆出厂时的规定,同一轴上轮胎外径的磨损程度应大体一致。11.9.1.4 汽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11.9.1.5 汽车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11.9.1.6 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11.9.1.7 最大设计车速超过120km/h 的车辆,其车轮应做动平衡,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11.9.1.8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11.9.1.9 车辆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 的汽车不得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得大于8mm。5.1.10 悬架装置11.9.2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 形螺栓应紧固。11.9.3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11.9.5 车桥和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5.1.11 传动系、车桥11.10 传动系11.10.1 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11.10.2 离合器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11.10.3 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11.10.4 变速器和分动器,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倒档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动跳档现象,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运行中无异响。11.10.5 传动轴在运转
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11.10.6 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11.9.4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5.1.12 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及球销7.11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5.1.13 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6.1 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6.2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6.9 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6.13.2.2 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6.13.2.3 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5.1.14 螺栓、螺母紧固11.9.1.8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
汽车评价
紧固。11.9.2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 形螺栓应紧固。5.1.15灯光数量、光、位置8.4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8.5 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 的有关规定。8.6 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8.7 车辆应装置后回复反射器,车长大于10m 的车辆应安装侧回复反射器,汽车列车应装有侧回复反射器。回复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 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8.8 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应同时熄灭。同一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光交叉开亮。8.9
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廊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8.10 空载高为3m 以上的车辆应安装示廊灯。8.11 车辆应安装一只或两只后雾灯,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开。车辆(挂车除外)可以选装前雾灯。8.12 车辆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8.13 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铰接式车辆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5.1.16 信号装置与仪表8.14 车辆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远光指示信号灯。8.15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仪表并不得眩目。8.16 各种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 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8.17 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8.18 车辆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距100m 可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距30m可见;前、后位置灯、示廊灯和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 可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距20m 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8.19 车长大于6m 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分线路保险完善的客车除外。8.20 车速里程表、水温表、机油压力表、电流表、燃油表、气压表等各种仪表和信号装置应齐全有效。5.1.17 漏气、漏油、漏水、
漏电10.2 连接件密封性汽车上各连接件无漏油、渗水和漏气现象。8.21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设绝缘套管。5.1.18 底盘异响11.6.2 车辆运行当中底盘应无异响5.1.19 发动机异响11.6.1 发动机运转应无异响,运转和加速时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5.1.20 润滑11.7.1 各部润滑良好,发动机机油压力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11.7.3 变速箱、后桥等总成和部件的润滑油的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规定。5.1.21 灭火器11.11.12 营运车辆应装备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5.1.22 车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11.11.2 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11.11.2.1 车辆(除挂车外)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 的平头客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车前应设置一面下视镜。轿车和客车驾驶室内应设
置一面内后视镜。11.11.2.2 车辆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 以内的交通情况。前下视镜应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 范围内的情况。11.11.2.3 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11.11.2.4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00mm 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5.1.23 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11.11.9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11.11.9.1 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两侧必须装备侧面防护装置,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汽车和挂车除外。
11.11.9.2 除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汽车及挂车,空载状态下其车身或无车身底盘总成的后端离地间
隙大于700mm 时,必须装备能有效防止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从车辆后下方嵌入的防护装置。5.2 动力性5.2.1 驱动轮输出功率GB/T
18276-2000 表1 中额定值的要求GB/T 18276-2000 表1 中允许值的要求5.2.2
滑行性能11.5 滑行性能11.5.1 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时,按12.5.1 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初速为30km/h 的滑行距离,应符合表11 的规定。表11 车辆滑行距离要求汽车整备质量Mkg 双轴驱动车辆的滑行距离,m 单轴驱动车辆的滑行距离,
mMlt1000≥104≥1301000≤M≤4000≥120≥1604000ltM≤5000≥144≥1805000ltM≤8000≥1 84≥2308000ltM≤11000≥200≥250Mgt11000≥214≥27011.5.2 路试检测时,按12.5.2 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初速为30km/h 的滑行距离应符合表11 的规定。11.5.3 按12.5.3 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滑行阻力Ps 应符合Ps≤1.5Mog 式中,Ps—滑行阻力,N;M—汽车的整备质量,kg;g—重力加速度,9.8m/s11.5.4 车辆的滑行性能符合11.5.1、11.5.2 或11.5.3 中任一项即为合格。5.2.25.3 燃料经济性5.3.1 等速百公里油耗不大于该车型制造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油耗的103 GB/T 185665.4 制动
性5.4.1 制动力  6.13.1.1 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台试制动力要求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空载满载前轴后轴≥60≥50≥601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6.13.1.2 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a满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
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 的载客汽车≤500N;其他车辆≤700N。b空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 的载客汽车≤400N;其他车辆≤450N。5.4.2 制动力平衡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16,对后轴不得大于20;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之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5 6.13.1.3 制动力平衡要求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5.4.3 制动协调时间6.13.1.4 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刹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2 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5.4.4 车轮阻滞力各轴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2.5 6.13.1.5 车轮阻滞力: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5.4.5 驻车制动  6.13.3 驻车制动性能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