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利、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0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71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权李浩武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大众汽车公司李长利;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长利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长利 
【当事人-公司】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长利 
【被告】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李长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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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5 01:28:03 
李长利、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71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西区中南五街49号。
     法定代表人:ThorstenJablonsk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长利因与被上诉人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7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长利经综合考虑,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长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长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长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权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武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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