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人民法院民 ***********(肉),7.2万元:第1年收益=×15%=7.2×15%=1.08/年(年利)÷12=900/月(月利),6总获=×100%=7.2×100%=7.2万(净获利),10总获=×180%=7.2×180%=13万,随可收回本金7.2万元小投入大回资说明:坐享10年年均18%高于存行利息;若客急需金周,可随要求退回本金原告被告大众公司理梁文广介,参与了被告大众公司的此次融201871日,原告(即乙方)与被告大众公司(即甲方)签订了《浦北大众市合同》,主要定:第一条、承租物基本情况:1.乙方承租甲方浦北大众市第一楼梯底位,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具体范围见。第二条、租期限:租期十周年,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算即自201871日起至202871日止。第三条、租金算和支付方式:乙方租租金总额为人民5万元。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全部投5万元。第五条、本租合同止条件及租金整: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定的合同止条件外,本租合同的止按本条行。2.乙方将承租商第三人经营的,其租收入没有达到交甲方本年度租金的100%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下一年度的租金下降50%,乙方也可以止本租合同,甲方将乙方已交的剩余年限租金无息归还乙方,同收回商)。5.乙方承租
三个月,如果乙方急需金,可以申请终止本租合同,甲方将乙方已交尚剩余年限租金无息在合同束后10天内一次性归还给乙方,同收回商合同由被告刘卫强担保人字担保。《浦北大众市合同》签订的同,在被告刘卫强的指示下,原告(即甲方)又与被告程公司(即乙方)签订了《商)租合同》,主要定:一、承租商)位于浦北大众市第一楼梯底位,具体四至,甲方就状交付乙方经营。三、租期限10年,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算。即自201871日起至202871日止。四、租金的准及交付方式:在合同有限期内乙方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按月支付上个月租金,租金准按:第1年年租金7500.00元月租金625.00元;第2年年租金7500.00元月租金625.00元;第3年年租金8000.00元月租金666.00元;第4年年租金8000.00元月租金666.00元;第5年年租金9000.00元月租金750.00元;第6年年租金9000.00元月租金750.00元;第7年年租金10000.00元月租金833.00元;第8年年租金10000.00元月租金833.00元;第9年年租金11000.00元月租金917.00元;第10年年租金11000.00元月租金917.00元。合同由被告刘卫强担保人。合同的第四条定支付比例与宣传单《存不如存、租不如买铺全程热卖小投、大回例的比例一致。2018816日,原告向被告大众管理公司支付了款5万元,并由被告大众公司出
具《收据》一份收到原告的5万元。被告大众公司的理梁文广及公司业务向原告及其他融人介绍时,大众公司与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被告刘卫强。被告刘卫强利用被告大众公司从浦北公司租案涉位,然后向社会散发传单“10净获180%收益;随可收回本金,并操控被告大众公司与原告签订《浦北大众市合同》,收取原告的一次性投5万元,又操控被告程公司与原告签订《商)租合同》,按月向原告支付投收益,些行完全符合借法律行的特征即本付息的特征。《浦北大众市合同》和《商)租合同》表面上是租合同,其实质是借款合同。《浦北大众市合同》是主合同,借本金5万元,是借款合同;《商)租合同》是从合同,按月支付利息,是付息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款人借款,到期返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的纠纷应当是借法律关系纠纷,即被告大众公司、程公司、刘卫强共同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按年利率18%支付收益,原告可以随收回本金。所以,原告主解除《浦北大众市合同》,要求被告大众公司、程公司、刘卫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合法的年利率15.4%支付利息。因被告程商公司从202191日起拖欠原告的利息至今未付,故原告主日起算利息。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定,因被
告刘海波是被告大众公司在2017317日至2018713日期的一人有限公司股,在《浦北大众市合同》的履行期内,被告刘海波不能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被告大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小莉、檀春是被告程公司的一人有限任公司股,不能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自己财产的,被告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大众公司、程公司被被告刘卫强操控,向原告行借性融,故被告大众公司和程公司之的人格混同。所以,原告主被告刘小莉、檀春权对本案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所述,被告程公司及其一人股刘小莉、檀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卫强五被告原告承担本付息的民事任。维护原告的合法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大众公司、刘卫强、刘海波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及法律依据,求法院依法回原告起。一、大众公司从未向原告借款,双方不存在任何借关系,大众公司一直按照双方的合同定将商原告正常使用,且没有存在任何违约,不同意原告解除双方租合同的求;二、刘卫强只是在合同上作担保人字,没有定代表哪方,原告将刘卫强被告起没有事及法律依据,求刘卫强承担共同任的求依法回。三、我国公司法六十三条定,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目前大众公司属于多人
持股,不属于一人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条法条可以溯及既往,原告的求没有任何事及法律依据。刘海波不当承担任。程公司、刘小莉、檀春权辩称,程公司与原告存在的法律关系是租关系,不存在借关系,程公司没有收到原告的投款或者借款。双方成立租关系后,程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的定租金数支付原告,所以原告认为领程公司需要居于借款关系归还借款,不存在相的事及法律依据,程公司不承担返借款的任,同程公司的股也不承担款的任。程公司作独立的法人主体,是独立与原告经济关系,原告不非租合同的主体。本院经审定事如下:201871日,符祥冰(乙方)与大众公司(甲方)签订《浦北大众市合同》,双方定乙方承租甲方浦北大众市第一楼梯底位,该铺面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该铺面用途限于经营,租201871日起至202871日止,租金人民5万元。合同第五条定,乙方将承租商第三人经营的,其大众汽车公司转租收入没有达到交甲方本年度租金的100%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下一年度的租金下降50%,乙方也可以止本租合同,甲方将乙方已交的剩余年限租金无息归还乙方,同收回商)。乙方自),经营一周年后,如乙方经营每一周年所得收益没有达到同面、同)的平均收益,乙方可以止本租
同,甲方将乙方已交的剩余年限租金无息归还给乙方,同收回商)。国家征收或拆迁乙方承租商),本合同自然止,甲方无息退回乙方已交尚未使用年限的租金。乙方承租)超三个月,如果乙方急需金,可以申请终止本租合同,甲方将乙方已交的剩余年限租金无息在合同束后10天内一次性归还给乙方,同收回商。乙方承租商)遭受不可抗力破坏,已无原来使用价值时,本合同自然止,甲方无息退回乙方已交尚未使用年限的租金。大众公司、符祥冰在合同上盖章、字确。符祥冰向大众公司交付了租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符祥冰又与程公司签订了《商)租合同》,将其承租的浦北大众市第一楼梯底给领程公司集约经营,租期限10年,租201871日起至202871日止,租金在每月5日前由程公司向符祥冰支付,双方并详细约定了十年的租金支付情况。符祥冰、程公司在合同上字、盖章确。刘卫强在上述两份合同作担保人字。2018-202110程公司向符祥冰支付了租金。上述事,有当事人提供的据以及庭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民事纠纷发生在《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民事行为发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裁判。符祥冰主其与大众公
司、程公司之的法律关系关系,并以此提起本案诉讼,向大众公司、程公司、担保人刘卫强等其他人主张权利。,符祥冰提交了《浦北大众市合同》、《商)租合同》、收据、转账记录,明双方之建立了民关系及履行的相关事。从据上反的双方当事人建立的关系和交易程,是由大众公司将商)的符祥冰,符祥冰又将其从大众公司所承租的商给领程公司,三方均实际履行了所签订的合同,符祥冰向大众公司支付了租金,大众公司交付了商)的使用程公司向符祥冰承租了)并依向符祥冰支付了租金。然,程公司符祥冰的转账记录记载项为还钱,但此不足以定案涉合同的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符祥冰也没有一步举证双方的交易关系实为关系。合本案据所反映出的事,无法定符祥冰与大众公司、程公司之间实际关系关系。据此,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的法律关系性或者民事行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作出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当法律关系性或者民事行效力作焦点理。在庭中,本院将本案的基法律关系作焦点提出并由双方辩论,符祥冰仍持以民关系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符祥冰不具有其所主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上的,
其所主的事和理由不能成立,诉讼请,依法不予支持。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适用的解》第九十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五十三条的定,判决如下:回符祥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074元,减半收取573元,由符祥冰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州市中人民法院。  静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