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01
∙【字 号】襄政办发〔2017〕67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起亚欧迪玛∙【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阳共享汽车襄政办发〔201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
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出租汽车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襄阳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令2016年第60号)以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
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经信、公安、税务、网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市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宝马3系怎么样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也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市区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经信、公安、税务、网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强生汽车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吉利与沃尔沃
底盘灯第十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湖北省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湖北省省级公安机关指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市区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轴距不小于2350毫米;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所有人应当与在襄阳市区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合同或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提供入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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