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和《广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环[2017]52号)的
”)污染有关要求,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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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为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依据,便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 工作目标
通过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使我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2019年6月30日前,我市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
汽车漂移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并上传自动监测数据至市环保业必须按要求安装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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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3 术语和定义
3.1挥发性有机物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总VOCs去除率指同一时刻废气处理系统的废气处理前和废气处理后的总VOCs浓度差值与废气处理前总VOCs浓度值的百分比值。
4 安装规范
4.1 从事喷漆、补漆工艺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独立全围蔽的喷漆补漆工艺车间,喷漆和补漆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喷漆补漆车间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气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
4.2每套VOCs废气处理系统的处理前和处理后,各布设一个自动监控采样口,
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施。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必须具备总VOCs 安装至少1套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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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总VOCs去除率和流速三个指标的监测能力。在满足具备以上三项指标的前提下,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选购具备其他参数的自动监控设备。
4.3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采样口位置的布设,参照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执行。
4.4 废气参数(如流速等)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相关要求。
5 连续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5.1仪器表面应完好无缺,有产品铭牌、具有防尘防水功能,可适用于大部分的环境中,绝缘、防漏电与防雷等性能安全要求。
5.2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具备:
a) 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b)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根据企业治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应增加相应的冷凝除水等功能。
c) 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减少采集的样品气体在传输过程中不出现损失现象。
d) 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稳定。
5.3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应使用不吸附和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5.4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a) 时间显示和设置。
b) 显示实时数据和查询历史数据,数据传输。
c) 采集一组系统测量的实时数据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总VOCs浓度、VOCs去除率和末端治
理装置前后的流速等。
d) 记录存储一组系统测量的分钟数据为该时段的平均值,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总VOCs浓度、VOCs去除率和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流速等
e) 断电时系统能自动保存数据,当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运
行状态。
6 连续自动监控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须满足国家、广东省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功能需符合《广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VOCs排放数据传输规范》的要求。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需具备现场数据显示功能。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见表1。
7 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
7.1 数据采集与传输
7.1.1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采集频率应不高于60s, 浓度测量值应统一换算为mg/m³;流速测量值应统一换算为m/s;去除率以%为统计单位。
7.1.2 数据采集仪应按传输指令要求实现数据传输与反控,应满足向多用户发送在线监测数据的传输需求。
7.2 数据存储与处理
7.2.1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的分钟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信息平台的分钟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
7.2.2 异常值取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或负值,应取最低检出限的1/2作为监测数据并参加统计。
b) 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期间的所有数据应作为无效数据。
c) 当发生临时断电时,从断电时起至恢复供电后仪器正常运行止,该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应作为无效数据。
d) 在用监测设备未按照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和开展比对测试的,监测数据无效。
e) 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不应参加统计,但需正常上传,且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予以保留。
8 连续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8.1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应依据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进行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8.2比对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设备运前,按照产品型号,每种型号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比对测试工作,结果应满足本规范表1中的相关要求。
b) 在用仪器的比对测试报告应以电子版的形式上传至数据平台,或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原始记录和测试报告应保存以备查。
8.3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具备自动校准功能,自动校零和校准每周至少一次,如遇突发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自动校零和校准的频率。
8.4每月应进行至少一次流速准确性和稳定性检查,每次流量检查频次应不少于3次平行测定,流量平均值与设定值间的误差应不大于±5%。超过允许误差应进行校准。
8.5应保存运行维护记录,保存时间应与建设周期一致。
8.6应定期对现场数据屏幕等辅助设备进行清洁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9 系统检修
9.1运维单位应制定各监测设施及系统易耗品更换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9.2运维单位应检查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运行情况及数据传输一致性情况,每月对数据采集仪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备份。
9.3设备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原则上应在故障发生24h内修复。当设备发生故障超过72h仍无法修复,应采用备用设备替代发生故障的仪器。
b) 更换影响计量性能的主要部件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并实施有效的量值溯源工作。
9.4应保存检修和维修记录,保存时间应与建设周期一致。
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确保监控数据不受人为和10 为保证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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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条件等因素干扰,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提交验收备案
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承诺书》。
材料时应同时提交一份《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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