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公布日期】2019.04.22
∙【字 号】长驾培〔2019〕30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印发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用红黑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驾培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
为积极落实驾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我市驾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用红黑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2019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红黑榜实施范围
第三章 红黑榜信息评定程序
第四章 红黑榜信息动态管理
第五章 红黑榜奖惩措施
第六章 附则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用红黑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以下简称“驾培行业”)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包括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以及驾培行业其他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驾培行业信用“红榜”(下称红榜)是指在信用长沙、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等主流媒体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驾培机构、教练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四条 驾培行业信用“黑榜”(下称黑榜)是指在信用长沙、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等主流媒体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
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驾培机构、教练员、其他管理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条 驾培机构、教练员、其他管理人员的信用红黑榜信息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六条 收集、报送、公布、使用驾培行业信用红黑榜,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企业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红黑榜实施范围
第七条 红黑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
法 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守信/失信内容。
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守信/失信内容。
第八条 驾培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所属教练员、其他管理人员未被列入黑榜的,列入信用红榜:
(一)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二)荣获省级、市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荣誉的;
(三)本年度内无培训服务质量投诉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较好,年度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红榜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黑榜:
(一)组织或参与驾驶证考试舞弊的;
(二)在安全生产中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拒不改正,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的;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的;
(三)本年度培训服务质量差,投诉量居前三位且有效投诉超过10起的;
(四)因违规经营行为,引发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改正的,列入信用黑榜:
(一)使用无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三)不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如实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的;
(九)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或社会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十)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汽车投诉榜单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黑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教练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列入信用红榜:
(一)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练员的;
(二)参加市级以上技能比武获得名次或荣誉的;
(三)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红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黑榜:
(一)存在未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缩短培训学时或缩减训练项目的;
(二)存在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有交通违法满分记录或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饮酒后执教或允许学员酒后驾驶车辆训练的;
(五)教学活动中,因骚扰、侮辱、歧视或打骂学员等不文明执教行为或“索、拿、卡、要”等不廉洁执教行为情节严重被投诉举报,且经驾培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六)因教练员严重违反受聘驾培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利用受聘驾培机构的教学设施设备培训其他机构学员等违规行为被驾培机构解聘,且经驾培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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