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22
【字 号】桂政办电[2006]143号
【施行日期】2006.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电〔2006〕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我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6〕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6月16日在北流市召开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现场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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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社会力量,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人、车、路”因素中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主要目标: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充分发挥作用,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乡镇村屯基本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较好落实;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下降,道路交通畅通有序。
  二、整治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整治范围。
  1.“人”的范围: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的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交通参与人。重点是长、短途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等。
  2.“车”的范围:上道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重点是长、短途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低速载货汽车,以及无牌无证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3.“路”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道路。重点是二级以上等级公路、城郊接合部间的道路、重点旅游区的公路、村屯道路,以及其他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等。
  (二)实施步骤。
  “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从2006年6月30日开始至2007年6月30日结束,为期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学习,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6月30日至7月15日):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迅速将本方案传达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动员部署,努力营造开展整治工程的良好氛围。
  2.深入排查,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06年7月16日至31日):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进行逐一排查,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顿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6月19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促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整体推进。
  4.完善制度,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6月20日至30日):各地对整治工程进行自检自查,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2007年6月30日前,各市对 “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各项措施的落实及取得效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07年7月中旬,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将派出若干检查组,对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
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逐级评比的基础上,评选出自治区级的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一位领导同志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并定期召开会议,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从业人员,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关于明确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41号)的要求,各负其责,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对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以及交通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全面加强对道路交通重点参与人的教育管理。
  一是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的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与重点驾驶人(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特殊车辆驾驶人)逐一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教育,增强重点驾驶人遵规守法的自觉性。年内,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及学校要组织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安全常识和业务技能。集中轮训结束后要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调整岗位。出租车驾驶人由企业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学习,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其它驾驶人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以案说法,警钟长鸣。
  二是增强运输企业负责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行业主管部门要与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逐一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其把交通运输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并使之制度化,坚决改变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将营运风险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的做法。
  三是全面排查清理驾驶人。监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周期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要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对记分满6分的重点驾驶人,要单独约见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具有酒后驾驶、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记录的重点驾驶人,要向车辆所有人发出调整建议书,车辆所有人必须予以调整。
  四是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安监、交通、农机部门要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督促驾校严格执行驾驶人素质教育大纲,加大对驾校实施驾驶人培训记录审核和预约制度、落实教学大纲各项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只收费不培训、未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驾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机部门暂停受理其驾驶人考试申请。要严格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加强教练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资格管理标准,落实教练员考试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驾校和教练员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取消其培训和教学资格。交通、农机部门要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要进行整顿。公安、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增加实际道路驾驶、急救和自救知识等考试内容,提高考试难度和标准,并尽快建立驾校考试合格率社会公告制度。
  3.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统一部署开展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整治。通过整治,使城市道路上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行为基本消除,公路上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率为5%以下,驾驶假牌、挪用号牌、遮挡号牌、悬挂单面号牌、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农机、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整治工作,每月不定期地到农村进行突击性的执法检查,从严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客、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治超成果,保持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严格执法态势。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交通、建设等部门对所属车辆屡次发生超员、超载、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处理。同时,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管控,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影响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的机动车超速、客运车辆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闯红灯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形成严管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