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广西小汽车定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3.04
【字 号】
【施行日期】1998.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广西小汽车定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加强廉政建设,节约国家财政开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桂办发[1994]3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5]21号)精神,使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小汽车定编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决定对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小汽车核发《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成立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或相应机构。
  二、核发范围: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央驻广西单位的小汽车(6至19座的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越野车”、微型厢式车)。
  三、核发程序
  (一)自治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广西单位办理《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单位书写申请函一份和填写《定编小汽车呈
批表》一 式两份,附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一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证。
  (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含中央驻广西企业)办理《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单位书写审请函一份和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两份、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自治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证。
  (三)地区行署、地级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自治区驻各地(市)的单位办理《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单位书写申请函一份和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附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二份,经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或行署(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证。
  (四)地区行署、地级市企业和自治区、中央驻各地(市)的企业办理《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单位书写申请函一份和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二份、企业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经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或行署(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国有企业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批准后统一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证。
  (五)县(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县直属机关、乡、镇党委、政府办理《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单位书写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二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经县(市)政府和地区行署、地级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定或行署(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证。
  四、定编小汽车的管理
  (一)《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使用单位保管,不准转让,涂改无效。如有遗失应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清补发。在申请补发或更换《广西小汽车定编证》期间,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小汽车定编代理证》(以下简称《代理证》),小汽车凭《代理证》行驶。
  (二)《广西小汽车定编证》随车年审,没有《广西小汽车定编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审手续。交通部门不准办理购买或减免养路费。
  (三)《广西小汽车定编证》实行年度复查审验管理。每年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年审同月进行,由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实施。复查审验合格后,在《广西小汽车定编证》附页上加盖年度审核章。
  (四)撤销的单位和破产、拍卖的企业的车辆应收回《广西小汽车定编证》;单位和并和企业兼并的车辆应重新核定。
  (五)有车编的单位,小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应填写《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一式一份和原定编通知,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批准的《过户报告表》办理在编车辆过户和新购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购置在编的小汽车,购车单位属定编管理的,必须有指标,方能购置车辆。
  (六)按配车标准核定编制后超编的现有定编小汽车,凭原《广西小汽车定编证》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换领《广西小汽车使用证》继续使用,报废后不得更新。
  (七)下列车辆不纳入定编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核发《广西小汽车使用证》后使用:
  1.依法裁决顶债的小汽车:
  2.接受捐赠的小汽车;
  3.未列定编管理单位的自用小汽车(黑牌车除外)。
  (八)《广西小汽车定编证》、《广西小汽车使用证》须随车行驶并纳入公安交警、交通稽查例检内容。
  五、核发时间:从1998年6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六、《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统一印制,并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价格,每证收回工本费。其他各级单位一律不准附加收取任何费用。广西汽车网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