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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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石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云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杰,*,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被告:梧州市全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永安路88号第1-1幢一层16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KFYK659。
法定代表人:李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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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翀,*,1998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被告:廖海全,*,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被告:邓媛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被告:李盛清,*,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第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
法定代表人:曾祥新。
案由:追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1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65元,由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寿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