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3.08.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03.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
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各县(市) 、区公安局(分局)交巡(特)警大队、民航机场大队:
现将支队《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贯彻实施方案请于8月29日前上报支队车管处,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公交管[2003]133号)和省厅交巡警总队《关于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交巡明[2003]86号),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订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工作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顺利实施,支队成立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委员、支队长张强任组长,副支队长王晋生任副组长,车管处处长俞惠民、办公室主任许剑峰、后勤处处长张晓轶、科研所所长周海淞、宣传处处长罗志强、法制处处长吴健为成员,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同时,下设办公室(设在车管处),由车管处处长俞惠民兼任主任,副处长舒建平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络协调,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大队也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和具体内容
(一)以下17项措施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1)年龄未超过70周岁的准予申请“C”准驾车型(含“Z”)驾驶证,对申请人在申请取得学习驾
驶证时年龄超过68周岁的,学习驾驶证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到70周岁(即满71周岁的前一天止)。在学习证有效期内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安排考试。
(2)年龄超过70周岁已持有“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持证人,其驾驶证年审次数和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3)对2003年9月1日之前,持有“C”驾驶证,因年龄超过70周岁而被注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人员,经身体检查并复试科目一、科目三合格后,允许恢复。
2、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提交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结果,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现役军人(含武警)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军人身份证件,提交团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结果,以及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现实际驻地的住址证明。身体检查应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结果记载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并不得委托地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驾驶证“证号”编排规则见附件一)。
3、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暂定为“Z”,其申请条件和“C”准驾车型一致。对于申请“Z”准驾车型的,应当使用车长不少于4米的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进行考试。
(1)9月1日以前,各市车辆管理所都要配备自动挡考试车辆,车型暂定为桑塔纳2000型(自动挡)和捷达(自动挡);“Z”准驾车型的申请条件、约考时间、考试标准参照“C”准驾车型执行(具体评判标准见附件二);持有“Z”准驾车型驾驶证不准驾驶除自动档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外的其它车辆,违反者按准驾车型不符处罚;允许“Z”准驾车型增驾“C”和“B”准驾车型,但申请人必须符合“C”和“B”准驾车型的申请条件,必须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其它增驾须考试的科目见附件三)。
(2)已持有“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可以驾驶“Z”准驾车型,其驾驶证不再签注“Z”准驾车型。
4、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Z”准驾车型驾驶证,其驾驶条件应当符合现行规定。
申请人左下肢残疾的,申请人的残疾情况应当记载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中“有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一栏中和驾驶员管理系统中,以便对该类人员进行统计,但无须在驾驶证
上显示残疾情况。
5、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当天申请,当天补发。
(1)申请补领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如实申告,告知单必须由本人当场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车管所将告知单存入档案。如发现有谎报丢失等情况的,补领的驾驶证无效,并根据28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2)凡符合申请补领条件的,做到当天申请,当天补发。(告知单内容见附件四)。杭州汽车网
6、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1)暂住人员在异地申请考领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时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未取得驾驶证的,即可允许考领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应当打印,并经经办民警签名后存入驾驶证档案。
(2)车管所应当将已办理的所有驾驶员信息全部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网上查询驾驶员信息的准确性。
(3)暂住人员在我市申领(包括本地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必须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予以告知,其内容印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背页(见附见五)。对暂住人员不能进入原籍地公安信息系统查询的,车管所可直接按申请人的申告结果受理学驾申请。
7、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1)县(市)、区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换证和审验的基本条件是与地市车辆管理所联网,并使用统一的驾驶证打印程序。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