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杭运政罚〔2021〕16601)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杭州汽车网
【发文案号】杭运政罚〔2021〕16601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1.16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王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02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5日8时5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园七路8号对浙A37C6T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磊,车辆所有人是陈伟君。11月16日经批准立案,并指定沈弟勇、王佳承办此案。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王磊身份证影印件、司机端订单信息复印件、行驶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王磊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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