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杭运政罚〔2021〕14617)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杭运政罚〔2021〕14617
【处罚日期】2021.11.05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杭州汽车网【处罚对象】胡凯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36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在九堡通盛路与德胜东路交叉口附近检查时,发现浙AFB8975车辆途经该处车内有乘客4人,经查,胡凯军驾驶浙AFB8975车辆通过蓝道出行平台承接订单从事网约车营运,从翔园宾馆德胜路店东侧接载乘客准备送至上城区中国农业银行(德胜东路支行),驾驶员端平台信息显示收取车费30.46元,胡凯军已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浙AFB8975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原件、交易记录影印件、平台注册信息影印件、车辆行驶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现场笔录原件、询问笔录原件、胡凯军身份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胡凯军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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