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杭州汽车网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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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正满。
被执行人:朱志强,*,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志强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2022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4131.1元,截至2022年8月2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44131.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朱志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赣BJ××**号雪佛兰牌小车一辆,现已查封,但车辆并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方 伟
审判员 曾军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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