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燕、卡莱制动产品(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6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晔 
【审理法官】丁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燕;卡莱制动产品(杭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燕卡莱制动产品(杭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燕 
【当事人-公司】卡莱制动产品(杭州)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章悦、尹琰茗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尚旭菲北京奋讯(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章悦、尹琰茗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尚旭菲北京奋讯(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章悦、尹琰茗尚旭菲 
【代理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奋讯(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燕 
【被告】卡莱制动产品(杭州)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卡莱公司是否需支付赵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赵燕主张卡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卡莱公司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因赵燕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此,本院认为,卡莱公司在2020年5月8日发送的协议书中已经载明了赵燕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而赵燕并未认可该协议内容并进行签字,后卡莱公司又以赵燕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故本院围绕卡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理由是否违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卡莱公司是否需支付赵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赵燕主张卡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卡莱公司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因赵燕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此,本院认为,卡莱公司在2020年5月8日发送的协议书中已经
载明了赵燕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而赵燕并未认可该协议内容并进行签字,后卡莱公司又以赵燕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故本院围绕卡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理由是否违法进行审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燕在职期间在与其家人共同成立的与卡莱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三家公司担任股东、监事,且未经公司批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等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卡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并驳回赵燕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杭州汽车网2022-09-20 23:20:5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赵燕系卡莱公司员工,于2005年9月1日入职。2006年5月26日,双方签订《技术、商业保密协议》,该协议第三条载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将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告知他人和其他单位,不得在除工作需要外以任何形式公布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四条载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为其他同行业企服务,
并不得利用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其他单位谋利益”。2009年6月8日,赵燕签署《卡莱商业道德守则保证书》,其中载明“已阅读卡莱商业道德守则”卡莱商业道德守则要求员工须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因涉及个人利益而导致对公司不忠的交易或事件中(利益)突原则适用于所有员工家属)、不得在竞争对手处拥有控制性或影响性地位或拥有投资上的利益、未经书面批准不得接受任何营利组织的管理人员或合伙人职位,员工违反守则面临降级或解雇的惩罚。2012年5月29日,赵燕签收确认了员工手册更新确认书,《员工手册》第四章第1.10条载明“员工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兼职”;第4.2.4条载明“违反公司的保密和竞业限制规定的;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从事兼职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公司资源(如设备设施、网络、知识产权、人员等)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视为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第9.3条载明“员工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其他职业或业务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受聘于这种业务”。2017年9月1日,赵燕、卡莱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12.2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离职赔偿金……违反《员工手册》包含的区劳动公司规章以及公司公示的其他规章制度……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赵燕在卡莱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11日赵燕收到卡莱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赵燕工资标准为17518.67元/月。2020年5月14日,赵燕以卡莱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卡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5560.1元。2020年8月5日,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6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赵燕的仲裁请求。后赵燕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一、判令卡莱公司支付赵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5560.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卡莱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杭州翘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成立、湖州翘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成立、浙江翘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成立,该三家公司股东均为赵燕及其丈夫郭铁伟,赵燕系三家公司的监事,赵燕丈夫系该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卡莱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设计、开发、装配和生产刹车片、刹车铁蹄、制动系统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和进出口业务,卡莱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赵燕担任监事的上述三家企业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再查明,澳洲卡莱系卡莱公司客户,赵燕使用工作邮箱兼私人邮箱与澳洲卡莱存在多次邮件往来接洽,邮件往来中包含杭州翘楚与澳洲卡莱交易事宜及商业发票(涉及“刹车蹄”
、“制动衬片”的价格、订货、货运与汇款内容),赵燕曾多次将包含客户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描述、产品价格的相关邮件发送至私人邮箱。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赵燕主张卡莱公司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作出解除决定并提供解除协议证明,但根据该协议之内容“以上内容自甲乙签字(盖章)后即生效”,而赵燕实际并未同意该解除协议的内容,并在签字处注明“不同意”。故卡莱公司对于该协议并未成立的抗辩理由成立,该协议并未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卡莱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赵燕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主张因赵燕与其家人成立三家与卡莱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并为该三家公司招揽卡莱公司的客户、从事与卡莱公司竞争的业务、多次将包含保密信息的邮件转发至私人邮箱等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卡莱商业道德守则、保密协议以及员工手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解除决定。根据该案查明事实,卡莱公司已通过《员工手册》、《卡莱商业道德守则》以及《技术、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形式对赵燕作出行为规范以及解除相关约定,且赵燕知悉上述内容,赵燕理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范和职业道德。而赵燕在职期间确有未经公司批准与其家人共同成立三家与卡莱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在该三家公司担任股东、监事,
并为杭州翘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卡莱公司客户接洽业务。卡莱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第12.2条、卡莱公司处《员工手册》第四章第1.10条、第4.2.4条、第9.3条以及《卡莱商业道德守则保证书》相关内容。因此卡莱公司以赵燕违反劳动合同、卡莱职业道德规范和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与赵燕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赵燕要求卡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判决:驳回赵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赵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