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杭运政罚〔2022〕1851 杭州汽车网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60000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640000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640010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640016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6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6.08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刘来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29
处罚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运政罚〔2022〕1851 |
被处罚对象 | 刘来强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6月8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车载监控发现:2022年6月8日16时45分,驾驶员刘来强驾驶浙AF69608网约车在******附近通过路面招揽4名乘客前往704工程。驾驶员刘来强涉嫌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其行为涉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刘来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8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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