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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杭运政罚〔2022〕1014)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杭运政罚〔2022〕1014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0000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00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1.14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胡汇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9:00 
处罚名称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2〕1014
被处罚对象
胡汇棕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月7日经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影印件(手机订单)、其它书证复印件(约出租管理平台提供订单、轨迹、车证不符及出租管理平台提供道路运输证注销状态)、现场笔录、对胡汇棕的询问笔录、对乘客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胡汇棕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4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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