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车网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杭运政罚〔2022〕1014)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杭运政罚〔2022〕1014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0000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00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1.14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胡汇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9:00
处罚名称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运政罚〔2022〕1014 |
被处罚对象 | 胡汇棕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月7日经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影印件(手机订单)、其它书证复印件(约出租管理平台提供订单、轨迹、车证不符及出租管理平台提供道路运输证注销状态)、现场笔录、对胡汇棕的询问笔录、对乘客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胡汇棕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