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杭州地铁⼀⼯地发⽣地⾯塌陷事故
16⽇晚8点左右,通往杭州城站⽕车站引桥下的⼀处地铁⼯地发⽣地⾯塌陷事故。
据现场⼀位施⼯⽅负责⼈表⽰,傍晚5点左右,塌陷处地下发现⼀处空洞,施⼯⽅组织⼈员往空洞处填埋混凝⼟后,地⾯引发塌陷。事故导致⼀辆槽罐车侧翻,但并未造成⼈员伤亡。
截⾄⽬前,事故处置⼯作仍在进⾏中。具体塌陷原因,杭州地铁集团相关负责⼈表⽰还在调查当中。
回顾:2008年杭州"1115"地铁⼯地重⼤塌陷事故
2008年11⽉15⽇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坍塌,震惊全国。此次事故造成了21⼈死亡、1⼈重伤、3⼈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单位违规施⼯、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监测单位施⼯监测失效,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杭州风情⼤道地铁施⼯⼯地发⽣⼤⾯积地⾯塌陷事故。⼀些⾏进中的汽车坠⼊塌陷处。
法院经审理,现已查明8名被告⼈的相关责任,并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梅⼩峰(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部常务副经理)在不具有项⽬经理资质的情况下全权负责建设项⽬的⽇常⼯作和安全质量管理。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视安全⽣产法规,未按施⼯⽅案、施⼯要求,盲⽬组织施⼯。为赶施⼯进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钢⽀撑跟进不及时等多项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曹七⼀(原项⽬部总⼯程师)在没有⼯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负责⼯程质监、资料填报等⼯作。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明知基坑西侧路⾯出现裂痕和地连墙发⽣位移,曾出现四次监测数据超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还指使被告⼈侯学、洪祥修改监测数据后上报以隐瞒监理和业主⽅。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
被告⼈卢光伟(原项⽬部质检部部长)在“北2基坑”开挖时,明知存在未及时浇筑混凝⼟、⼟⽅超挖等安全隐患⽽未予制⽌,并同意将“剪⼑撑”从原设计图中去掉。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洪祥(原项⽬部监测员)在⼯作中未履⾏职责,发现基坑地表沉降及墙体侧向位移均超设计报警值后,在曹七⼀的指使下隐瞒伪造监测数据,事故发⽣后⼜将监测数据等资料销毁。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侯学(原项⽬部监测负责⼈)在⼯作中未履⾏职责,对实际监测点位少于规定数量、监测点位布置不符要求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对监测⼈员伪造监测数据不予制⽌,事故发⽣后参与销毁监
测数据。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个⽉。
被告⼈蒋志浩(原项⽬部施⼯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未认真履⾏监理职责,在审批及施⼯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为制⽌不⼒,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
被告⼈⽅继涛(原项⽬部经理)长期不到岗,未履⾏法定责任,对施⼯中安全管理严重失职、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员的安全⽣产⼯作的管理、监督失察。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建平(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对施⼯单位在施⼯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监管、处置不到位;对发现监测单位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失职。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地铁建⼤动作,交通运输部近⽇城轨⽂件四连发!
地铁建设是造福百姓的百年⼯程,⼀定要保证⼯程建设安全质量。为了预防或避免类似的地铁施⼯地塌⽅以及地铁运营等事故再发⽣,2019年8⽉2⽇,国家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
等事故再发⽣,2019年8⽉2⽇,国家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维护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将于11⽉1⽇起施⾏;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8⽉1⽇起施⾏。
运营安全风险
杭州汽车网分为五⼤类四个等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明确,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相关⾏业经验,将运营安全风险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维修、⾏车组织、客运组织、运⾏环境五⼤类,安全风险等级从⾼到低划分为重⼤、较⼤、⼀般、较⼩四个等级。运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对风险点及可能产⽣的风险作补充及细化,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次风险全⾯辨识,遇到运营环境发⽣较⼤变化、车辆和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等情形时,应开展专项辨识。
该办法规定,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作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明确了隐患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作机制。运营单位应当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的隐患,按照“⼀岗⼀册”要求分解到各岗位。对于排查出的重⼤隐患,⽴即上报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各类设施巡查和监测按规定频率进⾏
作为多专业复杂集成的联动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是系统正常运⾏的基础,对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关重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维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桥梁、隧道、轨道、路基、接触⽹等设施的巡查和监测频率,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备系统需要实时监控的关键部位。
办法提出了设施设备维护规程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发布、修订和废⽌等基本程序,对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的修程修制和使⽤寿命进⾏规定。运营单位应根据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维护⼯作时间。
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年限的应及时更新。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安全的,不得延期使⽤。针对故障率较⾼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等6类情形,可提前进⾏更新改造。
多部门每年⾄少组织⼀次实战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适⽤于运营过程中发⽣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客流等情况,造成⼈员伤亡、⾏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作。地震等⾃然灾害和等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对运营安全产⽣较⼤影响的情况,参照办法开展运营处置⽅⾯的应急演练⼯作。
⾯对运营过程中发⽣的各类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妥善应对,防⽌事态扩⼤升级,积极保障⼈民众⽣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城市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等部门每年⾄少组织⼀次实战演练。
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涵盖列车脱轨、⼟建结构病害、异物侵限、突发⼤客流等7类重点内容,且每个专项预案每3年⾄少演练⼀次。总体上要求运营单位年度演练计划中实战演练⽐例不得低于70%。
逐项列出16类险性事件
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明确,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发⽣的、对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影响的事件。在范围上,运营险性事件⽐运营⽣产安全事故的内涵更加⼴泛,所有运营⽣产安全事故都属于险性事件,但险性事件的范围远不⽌事故。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的各类险性事件,需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准确报送事件信息,为综合研判、妥善应对处置争取宝贵时间。鉴于险性事件具有⼀定⾏业共性,对已发⽣险性事件开展分析和总结评估,可更好提升⾏业安全管理⽔平,防⽌同类事件再次发⽣或酿成更⼤事故。
根据该办法,发⽣运营险性事件,运营单位应在1⼩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时,重⼤情况可越级上报。
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时,重⼤情况可越级上报。
该办法还采⽤枚举的⽅式逐项列出列车脱轨、冲突、撞击、乘客踩踏、⼤⾯积停电、⽕灾等直接影响运营安全和服务的16类险性事件,明确了主要运营险性事件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