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12〕7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捐赠的各种类型的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章  配备标准
第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裸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下同)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的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乡科级单位购买更换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含)以内的国产轿车。
第六条  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是可配车辆的最高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
第七条  优先配备使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在不造成浪费的情况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对新能源汽车,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八条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九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越野车用于下乡调研和处置突发事件。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中型以上旅行车、货车、客车和其他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经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三章  编制核定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核定标准为:
(一)在职市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二)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在职县(处)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数)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三)市直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数)每2人1辆确定。
(四)市、县两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以及乡镇(场)和街道办事处的一般公务用车(指非县<处>级干部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不含领导职数,下同),每15人不超过1辆确定;编制超过15人的,按15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
(五)市、县两级其他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指非县<处>级干部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原则上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编制超过20人的,按20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
赣州汽车(六)科研、高校、剧团等机构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人员编制每90人1辆定编。编制超过90人的,按90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医疗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其工作性质,按原编制核定。
(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确定车辆编制。
(八)兼职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定编。
(九)市政府驻外机构、市接待办等单位,根据其对外工作性质,综合人员编制和现有车辆情况定编。
(十)鉴于县处级非领导职数未相对固定,为落实新编制总数“双压缩”(实有总数压缩、原编制数压缩)的要求,按照以上原则,拟定编制数多于(或少于)原编制数50%(含)以上的,增加(或减少)部分按照折半取整核定;拟定编制数多于(或少于)原编制数不足50%的,增加(或减少)部分折半后,按四舍五入原则核定。
(十一)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编制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报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其特殊工作任务和车辆性质,综合单位现有车辆和原编制情况核定。
(十)市直单位所属(或内设)科级机构原则上不单独配备一般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且市政府原核定了公务用车编制的,按原编制核定。
(十四)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机构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原则上由该机构主管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设部门调配解决。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无偿捐赠或上级无偿调拨车辆,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为便于统筹管理,设置一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总编制数的2%)的机动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第十七条  车辆编制每年核定一次,在每年的6月进行。
第四章  购置审批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二)有编制空缺或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
(三)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购置更新公务用车条件,且有购车需求的单位,由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公车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其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9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市直单位填报《赣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附件1),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编制、标准,市财政局核定购置经费,于当年5月、10月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