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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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进军,*,住陕西省华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庆,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车小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行智锋,经理。
被执行人:叱为城,*,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
第三人:行智锋,*,住陕西省合阳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西安汽车网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欢,北京市百瑞(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先国,*,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欢,北京市百瑞(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韩进军与西安车小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叱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韩进军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西安车小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行智锋、夏先国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进军称,其与西安车小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车小二公司)、叱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9年7月11日生效。通过调查,车小二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车小二公司股东行智锋认缴资本72万元,实缴0万元,有72万元未实际出资到位;车小二公司股东夏先国认缴资本48万元,实缴0万元,有48万元未实际出资到位。根据以上事实,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追加上述两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在其未出资金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行智锋、夏先国称,一、第三人为继受股东,且出资期限未到,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其为2019年6月25日之后通过多次股权转让逐渐变更为车小二公司股东,即非发起股东,也非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形成时的股东。而且,第三人《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当前出资期限并未到期,第三人应该享受认缴期限利益;二、若追加股东,也仅能将债务形成前的股东田锋林、闫雨朝、张改选、倪文根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车小二公司与韩进军的借款合同签署于2019年6月25日之前。而第三人行智锋、夏先国是2019年6月25日之后通过多次股权转让逐渐变更为车小二公司股东的。而且2019年6月25日此次股东变更对应的《车小二快修转让意向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本次转让前所有的债权债务(包含公司负债等)由原股东负责”,且行智锋、夏先国等人根本不知道车小二公司与韩进军的借款合同纠纷,直到执行阶段才知晓。另外,车小二公司2019年6月25日股权转让前的发起股东及原股东田锋林、闫雨朝、张改选、倪文根并未实缴出资。因此,车小二公司发起股
东、原股东田锋林、闫雨朝、张改选、倪文根属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甚至原股东田锋林、倪文根有恶意逃避出资和债务的嫌疑。因此,若追加股东,也仅能将发起股东及债务产生前的原股东田锋林、闫雨朝、张改选、倪文根追加为被执行人。故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所依无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韩进军与西安车小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叱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为:一、西安车小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行生效后十日内,向韩进军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利息25000元及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付)。二、叱为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4月韩进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车小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叱为城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另查,根据工商档案显示:西安车小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发起人股东为叱为城认缴出资240万、闫雨朝认缴出资144万、田锋林认缴出资96万、张改选认缴出资320万,出资期限为2035年8月31日之前到位。2018年4月股东变更为
田锋林、倪文根、叱为城,均未实缴出资。2019年6月25日之后股东经过多次变更,现为行智锋、夏先国,注册资本也变更为120万,认缴出资额分别为72万元、48万元,认缴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均未实缴出资。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时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由受让股东继受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时的出资义务,故原股东已无出资义务,亦无须对其转让股权之后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贵任,但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应由原股东承担。《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院执行的韩进军与西安车小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叱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借贷纠纷的判决确认时间是在2019年6月13日,行智锋、夏先国并非时任西安车小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也非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形成时的股东,故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进军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沈 颖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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