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园区承载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聚焦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以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为引领,以优化产业布局、培育产业集为主线,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抓手,推动园区智慧、集、集约、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到2022年,形成以开发区为主的支柱产业聚集区,以县域工业集中区为辅的配套产业承载区,打造1个“千亿级”和5个“百亿级”县域工业集中区,创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33个以上,成为支撑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规划
依据全市产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优势,按照“布局集中、主业突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原则,加快各类生产要素向工业园区集聚,统筹协调和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着力推动各园区产业差异化发展,开发区重点发展3个主导产业、县域工业集中区重点发展1个主导产业(见附表),围绕主导产业育链、延链、补链、强链布局项目,引导企业按照产业定位“入园进区”,形成定位明确、产业集聚、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格局。(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等)
(二)提升园区建设水平
西安汽车网完善工业园区水、电、路、气、讯、暖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集中区直供电试点和推广,探索燃气向集中区直供大用户模式。坚持工业园区建设与城市功能完善同步推进,打造宜居宜业的产城融合综合体。推进工业园区产业耦合,实现近零排放。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手段,以园区为单元,探索建立智慧园区运营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协调配置,提升园区管理和企业生产的智能化水平。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列支园区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综合服务
平台等建设。财政资金优先向贫困县的工业集中区倾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大数据局、市扶贫办、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等)
(三)丰富招商引资模式
按照全市重点产业集和产业链引进指导目录,针对行业龙头企业和关键配套企业,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鼓励采取龙头招商、以商招商、园区招商、活动招商等多样化的创新招商模式。建设工业园区招商项目信息平台共享交流机制,实现招商资源、渠道和项目信息同步共享,统筹推进市、区县(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三级有序招商。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工业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和项目对接活动,实现发达地区与我市工业园区之间的产业协作转移。(牵头单位:市投资局、市工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四)加快“双创”基地建设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功能完善、开放共享”的原则,以工业园区为平台,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创业经济,优化完善机制政策,准创新驱动发展的着力点,加强创新平台、创新空间、创新载体建设。稳步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发展,细分行业领域孵化培育中小微企业,提升“双创”基地产业资源整合能力。集成和配置各类服务企业的资源要素,特别是增加技术创新资源服务有效供给,提升孵化质量。(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五)增强园区服务能力
围绕园区企业发展需求,不断增强园区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能力。依托高校院所、龙头企业、检测机构等,围绕园区重点产业领域,加快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学研资基地建设,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搭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质量认证、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等专业化服务,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鼓励园区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加强工艺流程和生产物流过程优化改造。建立“中小微企业培育库”,采取龙头企业带动、政策支持等方式,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格局。(牵头单位:
市工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
三、支持政策
(一)引导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等建设。鼓励各区县、开发区与园区成立园区发展基金,重点投入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
(二)对工业园区内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园区循环改造、新建(改造)园区环保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年度内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承载先进制造业集的,年度内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三)对投资新建三层及以上厂房的投资主体,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有关部门审批,将原有厂房加层改造的,按100/平方米(不含原有部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300元。对建设重装设备厂房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四)支持企业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入园进区”、搬迁聚集,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搬迁企业给予标准厂房租赁补贴,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8/月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五)对工业园区引进的先进制造业“园中园”“孵化园”等新建项目,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按5‰给予园区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六)对先进制造业配套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的,实行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区县(开发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等)
(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八)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等方式,适当增加研发设计等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比例
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改扩建工业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